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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2、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餐饮经营单位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3、采购使用的明矶、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4
2、、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并登记台账。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省级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5、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如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甲醛等。市特别规定:禁止餐饮业服务单位(包括食堂、食品摊贩等)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6、严禁滥用食品添加剂。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除限量使用于陷料以外)、肉类加工。面食常用的膨松剂,如配料中含明矶(硫酸铝钾或硫酸铝氨)的泡打粉等,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配料中不含铝成份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7、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做到“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和专人保存;。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自制火锅底料按要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菜单上进行公示,并向监管部门备案;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使用,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做到专柜存放,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