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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
2、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A)非煤矿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第四条联合惩
3、戒对象信息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处室及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采集。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各有关处室结合行业和业务监管范围,对通过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督查、信访受理、督办及其他渠道获取并核实的存在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提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建议,经分管领导审签后,于每月月底前将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报送执法监察局。第六条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每月将本地区(包括所属县、市、区)收集的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信息,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将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执法监察局。第七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上报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
4、情况适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联合惩戒对象信息进行研究审议,于每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八条按照事权划分、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联合惩戒期内,市、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管局分别对纳入联合惩戒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管,至少每季度对其进行1次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重予以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在被纳入联合惩戒期间,必须每月向负责该企业日常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第九条在联合惩戒期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XX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
5、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IoO1号)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第十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联合惩戒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移出申请,申请应详细汇报企业在联合惩戒期内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安全生产现状。第十二条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及省局各相关处室负责对拟移出联合惩戒管理的联合惩戒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对联合惩戒对象主体被注销、关闭等情况进行确认
6、,提出处理意见,于联合惩戒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将联合惩戒对象移出审核情况汇总表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第十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执法监察局承担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收集、整理全省每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二)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S)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对联合惩戒期满拟移出联合惩戒管理的企业进行审核并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四)对纳入和移出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信息,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后,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第十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建立由执法监
7、察局牵头、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工作台账,对联合惩戒对象实施动态管理。第十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每年将对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将各地区失信行为信息管理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安全生产巡查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管理责任不落实、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和迟报等行为,依法依规依纪问责。第十七条对存在本办法第三条情形的,且符合XX省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联合惩戒对象,同时纳入XX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