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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武汉理工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一、将序言第一段、第二段修改为:“武汉理工大学溯源于1898年创办的湖北工艺学堂,于2000年5月27日由原武汉工业大学、武汉交通科技大学、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合并组建,是首批列入国家,211工程,和,双一流,建设的高校。“武汉工业大学起源于1898年的湖北工艺学堂,历经与1948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军工部工业专门学校、1958年的北京建筑工业学院多次合并调整等演进发展,1985年更名为武汉工业大学。1978年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大学,1996年被确定为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1998年由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所属划转为教育部主管。”二
2、、将第四条的“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修改为“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至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四、将第六条改
3、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建设让人民满意,让世人仰慕的优秀大学,的大学理想,弘扬,厚德博学、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秉承,育人为本、学术至上,的办学理念和卓越教育、卓越人才、卓越人生的教育理念,努力实现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奋斗目标。”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一)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按照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目标要求,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调整办学结构。“(二)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
4、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三)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和境外办学。”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学科设置以工学为主,坚持以工促理、依工强文,协同发展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积极发展交叉学科。“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
5、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培养,适应能力强、实干精神强、创新意识强和具有卓越追求与卓越能力的卓越人才,加快推进人才培养向,科技引领人才、行业引领人才、区域引领人才,的战略转型。”九、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科研业务能力为重点,培育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第一标准,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依据。建立人才分
6、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十一、将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修改为“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十二、将第十九条的“收取学费”修改为“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十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康,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科研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鼓励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向人民生命健“(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多学科交叉融合、
7、多团队协作、多技术集成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和条件。“(二)加强前瞻性、原创性、关键性、战略性科学研究,鼓励和促进关键领域的原始创新。“(三)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科研领军人才和科研后备队伍的培养,提升持续创新能力。“(四)赋予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科研自主权。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有关规定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自主组织科研团队。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向重大科研项目和优秀团队倾斜。“(五)加强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基地以及与行业、企业共建基地建设,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撑平台。“(六)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保护科技
8、创新成果。”十四、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突出质量导向,重点评价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十五、将第二十五条的“为国民经济”修改为“为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十六、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十七、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学校特色的卓越文化
9、,以卓越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十八、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推动文化建设贯穿德智体美劳五育全过程,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十九、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开展法治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二十、第二章“办学活动”增加一节:“第五节国际交流合作”,包括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二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高质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
10、争力。“第三十二条学校实施国际化战略,坚持面向国际,开“第三十三条 坚持面向科技前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高水平国际合作研究平台,拓展国际交流的深度与广度,提升国际合作的水平和层次。”二十二、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二十三、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1、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
12、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
13、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加强党对高校教师工作的领导,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二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武汉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维护党的章程
14、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反腐败工作,开展党员遵守纪律教育,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等任务,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二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任命。“副校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二十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组织
15、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教风学风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删去第二款。二十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学校通过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二十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二十九、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