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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制定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于2023年4月15日正式施行。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一直以来,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WTO/SPS协议的相关规则,在网站公布了关于国外农产品首次输华检验检疫准入程序,并据此开展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准入管理工作。但是未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提出“准入”或检疫准入”这一概念。为认真落实生物安全法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检疫准入工作,动植司组织起草了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检疫准入工作程序及内容,为检疫准入相关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5章23条,主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内容:(-)总则。明确了检疫准入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准入原则、主管部门和准入程序。(二)第二至四章。在准入启动、风险评估、结果确认三个章节中,根据检疫准入程序,明确了准入申请、问卷发放与回收、书面评估、实地评估、技术磋商、结果通报、协议签署(或检疫要求确认X检疫要求发布、准入名单更新等环节的具体工作内容。(三)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检疫准入的豁免条款、准入终止、企业注册、传统贸易、解释权和实施日期等内容。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