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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为加强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工作,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了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b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加强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工作。植物繁殖材料是农林业生产的基础,也是传带植物疫情风险较高的检疫物之一。原管理办法于1999年发布,已实施二十余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物安全工作,2023年4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对指定进境口岸、风险评估等予以明确规定。近年来,海关实施了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制度,并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上述新规定、新制度
2、,应在新管理办法中予以体现。(二)进一步聚焦落实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职能。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包括检疫准入、检疫审批、口岸检疫、隔离检疫等多个环节,涉及多个部门。有必要在总结我国多年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工作实践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进一步厘清海关在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中的职责边界,同时整合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管理办法修订后,由原有的二十九条调整为二十八条,包括总则、检疫审批、口岸检疫、隔离检疫、附则等5章内
3、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应从具备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入境予以明确。海关对进境种苗实施指定监管场地制度,种苗需从设有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入境。该制度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有关规定要求,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传入我国的有效措施,有必要通过修订管理办法加以吸收固化。(二)结合现行管理方式,取消提前申报、同意接收函等管理措施。随着海关检验检疫管理水平的提升,管理办法中的工作流程与现行工作实际存在差异,一是企业申报已整合,不再需要进行单独报检,提前七天申报与海关相关要求不一致;二是植物繁殖材料实际进境信息以及口岸检疫结果等,可以通过信息化系统反馈给检疫审批部门,无需再通过纸质材料建立管控衔接。修订后,管理办法更符合实际需要。(三)明确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根据“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明确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隔离检疫场所核查、隔离检疫或隔离种植(试种)的监督管理部门。(四)整合了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涉及隔离检疫圃的管理,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管理密切相关。现将该办法中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内容嵌入到管理办法的隔离检疫章节。本管理办法发布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将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