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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要求目录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计要求1一、基本要求31 .适应性32 ,材料33 .稳定性44 .表面、棱和角45 .操纵器46 .信号和显示系统、控制系统57 .用可拔出的开关钥匙; 85 .使生产设备的势能处于最小值。87 .工作位置108 .照明129 .安装、吊装和搬运1210 .检查和维修13二、特殊要求141 .可动零部件142 .高速旋转与易飞出物153 .过冷与过热154 .防火与防爆155 .液压和气压176 .振动187 ,防毒188 .防雷、防静电、防电伤18一、基本要求1 .适应性在规定的全生命周期内,生产设备应满足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要求,特别是满足防
2、腐蚀、耐磨损、抗疲劳、抗老化、防变形和抵御失效的要求。2 .材料2.1 用于制造生产设备的材料,在规定的全生命周期内应能承受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可能出现的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作用。2.2 在正常使用环境下,对作业人员有危害的材料不应用来制造生产设备。若必须使用时,则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以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2.3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全生命周期,应小于其材料在规定使用条件下的老化或疲劳期限。2.4 使用环境或介质易致其腐蚀的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应选用相应的耐腐蚀材料制造,并应采取防腐蚀措施。2.5 禁止使用能与工作介质发生反应而造成危害(火灾、爆炸危险或生成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材料。2.6 内
3、部介质为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制造。3 .稳定性3.1 生产设备不应在振动、风载荷或其他可预见的外载荷作用下倾覆或产生允许范围外的运动或位移。3.2 生产设备若通过形体设计和自身的重量分布不能满足稳定性要求时,则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以保证其具有可靠的稳定性。3.3 对有可能发生倾覆的可行驶生产设备,其稳定系数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安全要求,并应设计防倾覆装置。3.4 若所要求的稳定性需在安装或使用地点采取特别措施或确定的使用方法才能实现时,应在生产设备设计文件和使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3.5 有抗震要求的生产设备,应在设计上采取抗震措施,并在说明书中明确指出该设备所
4、能达到的抗震能力及相关要求。4 .表面、棱和角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生产设备可被作业人员接触到的部分及零部件不应设计成易造成人身伤害的锐角、利棱、粗糙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5 .操纵器设计、选用和配置操纵器应与人体操作部位的特性(特别是功能特性)以及控制任务相适应,除应符合GB/T 14775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生产设备关键部位的操纵器宜设电气或机械联锁装置;2 .可能出现误动作或被误操作的操纵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6 .信号和显示系统、控制系统6.1 信号和显示系统设计、选用和配置的信号和显示系统,应适应人的感觉特性并满足以下要求:a)信号和显示系统应在安全、清晰、迅速的原则
5、下,根据工艺流程、重要程度和使用频繁程度,配置在作业人员易看到和易听到的范围内。信号和显示系统的性能、形式和数量,应与视觉、听觉、触觉等信息特性相适应。当其数量较多时,应根据其功能和显示的种类分区排列,区与区之间应有明显界限;b)视觉信号和显示系统应清晰易辨、准确无误并应消除眩光、频闪效应,应与作业人员的距离、角度应相适应;c)当多种视觉信号和显示系统设置在一起时,应与背景间及相互间的颜色、亮度和对比度相适 应;d)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应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的报警信号装置。报警系统应能显示故障的位置和种类。报警信号应有足够强度并与其他信号有明显区别,其强度应明显高于同一区域
6、内其他声、光信号的强度,必要时控制系统宜采取联锁装置。6.2 控制和调节装置2.1 控制和调节装置的所有可合理预见的操作都不应产生或增加新的风险。2.2 当动力源发生异常时,控制装置应保证生产设备不会造成危险。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控制装置应能自动切换到备用动力源和备用设备系统。重要的控制和调节装置应设蓄能器,使其在失去动力源时,可以回到安全的位置。2.3 远程人工智能、远程遥控、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系统应设计符合生产设备运行特性的安全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控制指令紊乱而造成危险。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系统的生产设备上应辅以能单独操纵的手动控制装置。2.4 对复杂的、重要的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系
7、统,应配置监控、报警装置。与生产工艺及生产安全相关的参数的预警、报警限值应满足标准和生产设备的运行要求。2.5 重要生产设备的控制装置应安装在作业人员能看到整个设备动作的位置上。对于在启动设备时看不见全貌的生产设备,应配置启动预警信号装置,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场所应设置工业电视监视系统。预警信号装置应有符合标准要求的报警时间。2.6 控制系统应保证系统发生逻辑错误、电磁干扰或软件、硬件故障时也不致造成危害。系统内关键的元器件、控制阀等均应符合可靠性指标要求。2.7 控制装置和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的离合器、制动装置和联锁装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2.8 生产设备的关键调节装置应采用自动
8、联锁装置,以防止误操作和自动调节、自动操纵线(管)路等的误通、误断。2.9 生产设备的控制装置宜尽量避免使用联锁装置代替控制开关来执行常规机械功能。2.10 自动控制系统的检测、调节、执行机构及触发信号、信号传输、信号逻辑鉴别等可靠性指标应高于生产设备的可靠性指标,重要部位应做冗余设计。2.11 当生产设备具有本地和远程两种操控模式时,任何远程操控均不应引起本地操控的危险发生。2.12 对于危险性大的关键生产设备,宜设独立于基本控制系统的安全联锁和紧急停机系统。2.13 对于有物联网、互联网等网络连接的生产设备,根据生产设备的重要程度及可预见的事故后果,应采取物理措施、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和备份
9、等安全措施来保证生产设备的安全。6.3 启动生产设备的启动应只能通过控制系统的启动装置在规定情况下启动。6.4 意外启动的预防4.1生产设备应不能意外启动。对于在调整、检查、维修时需要察看危险区域或人体局部(手或臂)需要伸进危险区域的生产设备,设计上应采取如下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1 .在对危险区域进行防护(例如机械式防护)的同时,还应能强制切断生产设备的启动控制和动力源系统;2 .对由于误操作可能导致危险能量意外释放的操作部位,采取上锁、挂牌等措施;一一控制或联锁元件应直接位于危险区域,并只能由此处启动或停机;3 .用可拔出的开关钥匙;4 .生产设备上具有多种操纵和运转方式的选择器,应能锁闭在
10、按预定的操作方式所选择的位置上,选择器的每一位置仅能与一种操纵方式或运转方式相对应;5 .使生产设备的势能处于最小值。6 .2生产设备因意外启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应配置两种以上互为联锁的安全防护装置,以防止意外启动。7 .3当动力源意外切断后又重新自动接通时,控制装置应能避免生产设备产生危险运转。8 .5停机8.1.1 生产设备应设计使其安全停机的控制装置,生产设备的停机控制应优先于启动控制,如果已经给出停机命令,应不能妨碍生产设备的停机。8.1.2 对遥控控制或人工智能控制的生产设备,当没有接收到正确的控制信号或信号中断时,应设计自动
11、停机功能或设计可靠的自动操作功能而不产生其他风险。9 .6急停开关9.1.1 急停开关应是其他安全防护措施的备用,而不是替代它们。存在下列情况时,生产设备应配置急停开关:1 .发生事故或出现生产设备故障时,不能迅速通过停机开关来终止运行;2 .不能通过一个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单元;3 .由于切断某个单元会导致其他危险;4 .在操纵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生产设备的全貌。5 .6.2急停开关应保证在必要的控制点都能及时、安全地操作,并不受其他功能的干扰,在所有模式下均应有效。急停开关的形状应区别于一般开关并应配有中文标识,急停开关的颜色应为红色或有鲜明的红色标记,并宜设置防止误操作的防护装置
12、,急停开关的背景色宜为黄色。急停开关未经手动复位前应不能恢复原位。6 .6.3生产设备由急停开关停机后,其残余能量可能引起危险时,应设置能量释放或限制装置。7 .工作位置7.1 操作位置生产设备上供作业人员作业的位置应安全可靠,并应具有良好的人机交互性能。其工作空间应保证作业人员的身体各部位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操作位置高度在距基准面15m以上的生产设备,宜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设施。7.2 操作姿势生产设备处的操作位置宜能保证作业人员交替采用坐姿和立姿。通常宜优先设计坐姿。7.3 座位生产设备上设置的座位应适合人体需要和功能的发挥。座位宜能进行高度、角
13、度和水平调节。座位结构、尺寸应符合人类工效学原则,保证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保持身体舒适、稳定,并能进行准确的操作与控制。座位的设计应按GB/T 14774执行。供司机操作用的座位,应保证司机承受的振动降到合理的程度。座位应可靠固定,并能承受倾覆时的负荷。7.4 操纵室7.4.1 操纵室应保证作业人员操作的安全、方便和舒适。同时宜保证作业人员在座位上能直接控制全部操作部位及操作件,并使其具有良好的视野。7.4.2 操纵室应采用防火材料制造,其门窗透光部分应采用透明易清洗的安全材料制造,并应保证作业人员在操纵室内可擦试,在门窗透光部分宜配置擦试装置。7.4.3 操纵室应具有防御外界危害因素(如热辐射、
14、冲击波、喷溅和物体打击等)的良好性能。当操纵室处于高温作业或低温作业范畴时,应设置相应的降温和采暖装置。7.4.4 操纵室应保证作业人员在事故状态下能安全疏散。对有可能发生倾覆的可行驶生产设备,除应设置保护操纵室的安全支撑外,还应设置便于疏散的紧急安全出口。7.5 防滑和防高处坠落设计操作位置应充分考虑作业人员脚踏和站立的安全性,并应符合如下要求:a)若生产设备处的作业人员经常变换操作位置,则应在生产设备上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走台;b)若作业人员进行操作、维护的操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1.2m以上时,则应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护栏、护板或安全圈等。设计钢梯、钢平台和防护栏杆应按GB
15、4053.1、 GB 4053.2、GB 4053.3 执行;c)生产设备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漏性能。对有可能产生渗漏的生产设备,应配置适宜的收集或排放装置,并宜设防滑地面。8 .照明8.1 生产设备操作点和操作区域应有符合标准要求的照度,并应避免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移动式生产设备的照明设计应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其他设备的照明设计应按GB50034执行。8.2 生产设备内部需要经常观察、检查的部位,应设有照明装置或采取其他可行的措施。9 .安装、吊装和搬运9.1 生产设备说明书应明确设备安装的风险信息。若由于可预见的安装错误可能造成危险时,应通过设计来消除或在说明书中明确相应的措施要求。9.2 手工搬运的生产设备,应设计成易于搬运或在其上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