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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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并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

2、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四条确定经营者拥有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经营者的表决权或类似权益的情况,以及对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等经营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二)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三)其他经营者股东会等权力机构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四)其他经营者董事会等决策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五)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六)其

3、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七)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八)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两个以上经营者均拥有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构成对其他经营者的共同控制。第五条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调查工作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可以针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制定具体的审查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定期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提高审查的质量和效率。第二章经营者集中申报第七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

4、的申报标准(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申报后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集中已经实施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在180天内补报。对于前款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文件、资料。集中尚未实施的,经营者未申报或申报后未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集中已经实施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停止实施集中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八条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

5、关税金及附加。前款所称“上一会计年度”,是指集中协议签署日的上一会计年度。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指下列经营者:(一)经营者合并的,合并各方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二)经营者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单独控制,或者对其他经营者由共同控制变为单独控制的,取得单独控制的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者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三)经营者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共同控制,交易后共同控制该其他经营者的所有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者均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但其他经营者原由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交易后此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由单独控制转变为共同控制的,交易后共同控制其他经营者的所有经营者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不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四)

6、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的,共同控制新设合营企业的经营者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不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五)经营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该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者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第十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该经营者以及申报时与该经营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但是不包括上述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组成部分时,出让方不再对该组成部分拥有控制权或者不能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目标经营者的营业额仅包括该组成部分的营业额。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

7、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金融业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按照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集中时间从最易合并计算。经营者通过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后一次交易算起,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前款所称两年内是指从第一次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第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在正式申报前,经营者可以以书面方式就集中申报事宜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商谈的具体问题。第十三条 通过合并方式实

8、施的经营者集中,合并各方均为申报义务人;其他情形的经营者集中,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同一项经营者集中有多个申报义务人的,可以委托一个申报义务人申报。被委托的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申报义务人不能免除申报义务。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申报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理申报。第十四条申报文件、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申报书。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并附申报人身份证件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境外申报人还须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和相关的认证文件。委托

9、代理人申报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包括集中交易概况;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行业发展现状;集中对市场竞争结构、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创新、国民经济发展、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影响;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效果评估及依据。(三)集中协议。包括各种形式的集中协议文件,如协议书、合同以及相应的补充文件等。(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申报人及申报代理人应当对申报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

10、条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文件、资料中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保密商务信息、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进行标注,并且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申报文件、资料应当使用中文。第十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发现申报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申报。第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经核查认为申报文件、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资料之日予以正式受理并书面通知申报人。第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愿提出经营者集中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正式受理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

11、予以审查并作出决定。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查:(一)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四)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

12、经营者控制的。第二十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集中,不视为简易案件:(一)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且市场份额之和大于百分之十五的;(二)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的;(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创新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六)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经营者集中审查第二H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

13、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符合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延长本款规定的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二十二条在审查过程中,出现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报义务人,审查期限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中止计算。自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消除之日起,审查期限继续计算。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继续计算审查期限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义务人。第二十三条在审查过程中,申报义务人或其他

14、交易方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和资料,并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限期补正。在前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文件、资料确有困难的,申报义务人或其他交易方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说明理由,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延长补正期限。申报义务人或其他交易方未在补正期限内提交文件、资料,或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作出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决定。审查期限中止计算后,申报义务人或其他交易方补充提交符合本规定的文件、资料,使审查工作无法进行的障碍消除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继续计算审查期限的决定。第二十四条在审查过程中,出现对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市场监管总局需要对有关情况、

15、事实进行核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可以作出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决定。申报义务人在申报文件、资料中提交的事实出现重大变化,或者出现申报义务人知情或应当知情的其他新情况、新事实,对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主动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并补充提交文件、资料。10市场监管总局完成核实后,应当作出继续计算审查期限的决定。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管总局通知经营者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的,经营者可以提出中止计意中止请求并作出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决定。算审查期限的请求。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市场监管总局完成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报义务人的,应当作出继续计算审查期限的决定。第二十六条在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审查决定之前,申报人要求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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