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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部国企改革史上里程碑式文件一一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引言九月初,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下发了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在此之前对国有参股公司的管理,仅有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以及在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5号)等少数文件,且存在较多模糊地带。1、国有参股公司一向是个重灾区,是国有企业的治理和集团管控能力短板;2、随着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建运作,混改的推进,大量的国有参股公司集中涌现,必须出个能回应乃至解决各种挠头的问题和焦虑的办法了;3、新公司即将出台的大背景下,
2、国资系统出台这个办法是对新公司法相关内容的一个支撑与深化。国企强化参股公司管理不是国企要强势的在参股公司里搞事,而是早先国企曾一度把所有子孙公司当成工厂和车间,来进行行政化管理,后来慢慢的发现控股子公司能管控下去,参股公司管不进去(因为是另一个国企控股,或者太强势的民企控股),所以国企的出资人管理就很分裂的分化为两块:1、集团旗下的各种全资公司,绝对控股公司,相对控股公司,部分50:50合资公司(且我方有重大制约能力)作为一块,集团总部对其总体采用强势管控;2、集团旗下的部分没有控制力的50:50合资公司,第一大股东但非实控公司,其他非控股的参股公司,对这个板块的公司,国有集团型企业往往在制度
3、安排上采用较消极的合规型治理,派出董监高按章程履职,不耗费太多管理精力,基本上是搭便车的做法。少数国企强人企业家使用综合手段,盘内招+盘外招组合出招,阶段性也能搞定参股企业,但必须具备一系列前提一-“强人+特殊阶段+被参股企业的让步”三者需兼备。大家都有个疑问,国有企业在参股公司里本该就很弱势吗?非也!其实是历史以来各种做法把国企自身的治理观给扭曲了,把民企的合作合资观给异化了,很多民企甚至认为国企参股方就是该悄悄的配合,等着分红,不要搞事。认真研究淡马锡,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做积极股东。1、选好投资方向,持续优化投资组合;2、出资人认真选择合作伙伴;3、出资中,在章程和议事规则设计上较真;4
4、、参股公司管理上,在章程重要调整,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风险上积极作为,积极贡献;5、集团公司要认真的构建针对参股公司的管控体系,评价体系,集团公司要给参股公司董监高做好参谋,智囊和价值支撑,能力延伸;6、在参股公司退出上,低于投资标准就退,不符合战略就退,投资布局发展变化就退,被投公司出现不良变化与风险就退。所以,我们很欣喜地看到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也很好地融入了积极出资人这个重大治理取向。正文在这里,我们把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四大组的要点进行一个俯瞰全局式的解读:一、有关加强参股公司投资及公司设立管理的要点1、参股投资从娃娃乃是胚胎抓起,集团公司要牢牢抓住参股投资决策权,让参股
5、投资更慎重,决策更严谨,不要多子多福,而要优生优育一一明确参股投资决策权向下授权应当作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由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层决定,授权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达到一定额度的参股投资,应当纳入“三重一大”范围,由集团公司决策。2、要找好找对参股合作对象,找气质相投的优质合作对象一一充分开展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参股合作方。3、参股过程中不要被其他股东工具人化,严格规定,消除寻租空间一一“国有企业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先于
6、其他股东缴纳出资,另有规定的除外。”4、要做好积极出资人,在参股公司设立过程中,在治理体系设计上要积极争取,长远谋划一一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协调推进各方股东在参股企业章程中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设置和权责边界,促进参股企业建立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5、要把未来运营的各种可能性和场景做个全景式思考和应对一一通过投资协议或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约定各方股东权利义务,并结合实际明确分红权、人员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安全生产、特定事项否决权及股权退出等重点事项,避免对参股股权管理失控,有
7、效维护国有股东权益。6、积极影响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设立,积极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一一作为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签订投资协议或参与制定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分配各方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但这个充分利用的前提一定是在积极影响了章程与议事规则的设定,或者争取对已有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的修订和调整,在投资协议或章程修订过程中不能轻易让渡重要股东权益)。7、严控国企非主业投资一一要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且不得与企业特定关系人员合资合作。二、有关积极参与治理,积极影响参股公司运营管理的要点1、参股后,出资人
8、要对参股权益进行积极管理一一“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2、对于所参股企业中的重大可影响己方投资权益的事项要进行积极管理与权益维护一一参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入其他投资者,国有股东应当在决策过程中,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就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发表意见。3、准确评价参股公司运营质量,为下一步进退去留打下认知基础一一建立参股经营投资评估机制,结合企业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等,加强对参股企业公司治理、盈利水平、分红能力、增值潜力、与主业关联度等的综合分析,全面评估参股经营投资质量。4、积极参与参股企业章程修订,积极发声,在根
9、子上维护自身权益一一对参股企业章程重要条款修订、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重大产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和薪酬激励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事项,应当深入研究论证,充分表达国有股东意见。5、最清晰明确的无形资产管理管理规定一一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当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大量混改中无形资产不计价,低加价,糊里糊涂被拿去用的情况实在不是少数和个别情况)6、在国有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中可以有条件转让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但是一旦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有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一一交
10、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国有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原国有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7、加强参股公司财务管控一一及时获取参股企业财务报告,掌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注重投资回报,根据公司章程等督促参股企业及时分红。8、重大风险的针对性管理一一如对于投资额大、关联交易占比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应当加强风险排查。三、有关参股投资退出管理的要点1、根据参股经营投资质量评估等情况,对参股股权实施分类管控,并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2、退出非主业投资,强化主责主业管理一一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国
11、有企业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3、因地制宜,多形态退出一一加强研究论证,创新方式方法,合理选择股权转让、股权置换、清算注销等方式,清理退出低效无效参股股权。4、充分发挥两类公司作用一一积极探索委托管理、集中打包、重组整合等措施,集中处置低效无效参股股权,提高处置效率,加快资产盘活。四、有关各种禁区和红线的要点1、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2、不得选择与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
12、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3、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4、一般不跨级兼职,不兼“挂名”职务。确需兼职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可以说,这个办法是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所出台的文件中真正言之有物,针对性强,解决思路清晰,坚持和主张的东西明确的一个好文件。附录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
13、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第三条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二)突出主业。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
14、化和结构调整。(三)强化管控。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合作共赢。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检查,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第五条国有企业是参股管理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制度,按照出资关系和企业相关规定对参股经营投资进行有效管控。第二章参股投资管理第六条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
15、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参股投资金融和类金融企业,应当符合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第七条充分开展尽职调查,通过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信誉,选择经营管理水平高、资质信誉好的参股合作方。不得选择与集团公司及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第八条结合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和股权结构。达到一定持股比例的参股投资,原则上应当享有提名董事的权利。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
16、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第九条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协调推进各方股东在参股企业章程中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设置和权责边界,促进参股企业建立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第十条通过投资协议或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约定各方股东权利义务,并结合实际明确分红权、人员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激励、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安全生产、特定事项否决权及股权退出等重点事项,避免对参股股权管理失控,有效维护国有股东权益。第十一条严格落实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要求,健全参股投资决策机制,强化投资决策统一管理。参股投资决策权向下授权应当作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经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由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