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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一、引言画龙点睛的法律原则堪称法律之灵魂或基因。无论是信奉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还是致力于推动法典化的大陆法系,都在探索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缺乏基本原则的公司法只是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枯燥条文而已,缺乏逻辑的一贯性、体系的严密性和解释的稳定性,难以被信仰和敬畏。为推进我国公司法现代化、增强我国公司法全球竞争力,公司法应确认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二是保护股东权利,弘扬股权文化,提振投资信心,鼓励投资兴业,预防资本外流;三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加速商事流转,防范金融风险;四是赋能公司社会责任,善待利益相关者,优化商业模式,实
2、现多赢共享,倡导义利并重。其中,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居于四大原则之首。遗憾的是,受制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性尤其是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技术,公司法至今尚未在总则中系统规定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亦未在分则中予以充分落实。该原则的语焉不详导致公司法历次修改都不同程度存在“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有些制度设计偏离了公司法核心原则。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公司的登记、监管和裁判实践中也容易被忽略、剥夺或限制。随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新发展理念的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系统提炼并确立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首要原则已是水到渠成之事。二、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和
3、发展权的重要性(一)公司细胞的活力决定着市场经济的整体活力经济发展质量取决于公司质量。作为市场经济干细胞的公司堪称核心商主体,是承载股东、消费者、职工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核心利益的命运共同体。美国原哥伦比亚大学校长 巴特勒(Nicholas Murray Butler)曾盛赞公司:“我深思熟虑地断言,公司制度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现。”鉴于经济活力取决于微观企业细胞的活力,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7月21日召开的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计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和20
4、35远景目标纲要)也强调“培育更有活力、创造力和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二)个人生存权和发展权对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思想启迪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发展权既被法律制度确认,也是新发展理念的组成部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确定的2035年远景目标之一就是人民的“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也是公司首要权利。自然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与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有关联也有不同。首先,权利性质不同。前者有人格权和人身权属性,蕴含人格和精神利益,属人权范畴;后者有财产权属性,蕴含商业利益,属商事权利范畴。其次,主体有异。前者限
5、于自然人;后者专属公司法人。其三,准据法迥异。前者主要受民法和社会法保护,后者主要受公司法和商法保护。其四,价值目标不同。前者追求人本主义、民本主义和人道主义价值观,强调社会公平原则;后者追求公司盈利能力和竞争力最大化,强调市场效率原则。二者都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私权,且紧密相联。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惠及人的全面发展,有助于创造就业、增加收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税收、支撑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承担社会责任、推进共同富裕、善待各类利益相关者。而自然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有助于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资本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消费是财富之源。共同富裕的实现、消费和投资能力的增强、劳动技能的提升都有利于
6、涵养公司发展生态、优化营商环境。因此,自然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与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相辅相成,良性互动,并行不悖。(三)民法典第206条第3款首次确认市场主体(含公司)发展权的划时代意义民法典第206条第3款首次确认了市场主体发展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其中的“市场主体”不是抽象的经济学概念,而是具体的法律概念,特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范的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等商事主体。有学者认为,该条款意在讨论作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上位概念的经济制度(而非法律拟制主体)的发展。此说值得商榷。从立法谋篇布局看,该条端居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第一分编“通则
7、”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第206条第1款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2款重申“两个毫不动摇”的法治定力,上述两款在宪法第6条、第7条、第8条和第11条已有规定。而该条第3款规定的市场主体发展权是民法典创设的全新法律概念,是对上述两款的充实与发展。从条款间的内在逻辑看,民法典第206条由宏观的基本经济制度到中观的竞争中性政策,再抵达微观的商事主体发展权,层层递进,浑然一体,既是政治宣誓,更是法律承诺和制度安排。立法者行文至第3款时未对前述两款作同义反复的循环论述,而是秉持问题导向意识,直击1.5亿户市场主体面临的发展痛点。该条款承上启下,接地气、惠民生、固根本、稳预期、利
8、长远,是对商事主体发展权的顶层制度设计,也是公司法确认公司发展权的根本遵循。关注和保护市场主体发展权是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之一,也是我国对世界民法法典化和现代化所作的重大贡献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指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传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民法典是一般法、公司法是特别法。民法典第206条第3款为公司法尊重和保障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指明了方向,预留了制度接口。为增强公司活力,构建民法典和公司法无缝对接、同频共振的良性互动关系,建议公司法将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落地生根,避免将其虚化悬空或使其陷入空转状态。(四)公司的生存权内涵公司生存权指公司一旦有效
9、成立,就有权免于在缺乏法律依据或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被随意解散、清算和注销。公司生存权的核心要义有三:一是公司有权出生,股东可自由设立公司;二是公司有权长期甚至永久存续,公司可基业长青,长盛不衰;三是公司有权免于被非法褫夺法律人格,法律拟制的公司法人资格神圣不可侵犯。一言以蔽之,公司有权出生并继续活着。公司生存权的存在价值既在于公司的重要社会功能,高管(以下简称“董监高”)和实控人的法律人格。独立法律人格包括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律责任能力,独立的法人利益和意志,独立的意思决定机关(如股东会和董事会),独立的对外意思表示机关(法定代表人)和意思执行机关(管理层)。更在于公司卓然
10、独立于股东、董事、监事与作为法律拟制的商法人和商主体,公司缺乏自然人生理和心理意义上的大脑和灵魂,但仍有独立的决策和自治能力。公司决议机关反映公司意志,代表公司利益,体现公司文化。公司遵循股东一股一票、董事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股东会资本多数决和董事会人头多数决)和民主制衡等原则作出的决策通常比自然人决策更理性、专业和高效。公司机关决议被拟制为公司理性意思自治并受法律尊重的前提是有利于促进公司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否则,决议就缺乏正当性和合法性。若决议内容损害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股东和董事等适格主体有权提起公司决议无效确认之诉。(五)公司的发展权内涵公司法既要尊重公司的生存权,也要保护公司的发展
11、权。前者是公司法追求的初级目标,旨在维持公司存续、延长公司生命;后者是公司法追求的高级目标,旨在提高公司竞争力,追求公司事业的繁荣昌盛和兴旺发达。公司发展权强调公司有权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市场资源配置,自主创新发展模式,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理性追求财产利益和品牌利益的均衡发展。公司发展权的核心内涵有三:一是公司有权决定自身发展目标;二是公司有权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发展战略;三是公司有权自主享受和支配发展成果。公司发展权不是单一权利,而是丰富多彩的权利束,包括法人财产权(如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信托受益权、虚拟财产权和大数据权等)、商誉权、发展战略规划权、自主经
12、营权、投资权、融资权、公平交易权、自由竞争权和并购重组重整权等诸项内容。公司有权确定公司宗旨(目的),创新商业模式,决定数字化和全球化方案,构筑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体系,扩大资本和雇工规模,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变更经营范围,开展自由竞争,抵制垄断行为,选择交易伙伴,推行公平互惠交易,进入资本市场,开拓消费品市场,开展对外投资,寻求融资通道,组建公司集团,转变组织形式,开展并购重组,扩大经营平台,选择最佳治理体系,量身定制章程等自治法,决定利润分配和公积金提列,投身公益事业。(六)国外有关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立法例和学术探索德国股份公司法总则未提及公司可持续发展原则,但第87条意味深长:”就上市公司而
13、言,薪酬结构的确定应定位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该条款立意高远,直击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利益,并试图运用利益捆绑机制将董事薪酬与公司发展目标紧密挂钩。为缓解新冠疫情给英国企业界造成的巨大经营压力,英国国会2020年6月26日通过了公司支付不能与治理法。英国商业能源和产业战略部起草的立法说明坦承,该法旨在增加公司生存机会。主要制度变革有三:一是提高破产制度灵活性,在保护供应商的同时允许公司获得喘息之机,以探寻公司纾困方案、实现公司生存概率最大化,债权人在此期间不得催债;二是临时冻结破产法部分条款的执行,支持董事在不承担个人责任的前提下在公司危困期间继续开展经营,保护公司免于被债权人采取极端激进的
14、讨债措施;三是在公司登记和公司会议要求等方面采取临时放宽的便利化措施。该法修改了 1986年破产法,并在2006年公司法中增设第26A章财务困境公司的债务整理和重组”。这种坚决拯救公司于危难之秋的服务型、精细化、务实性的立法理念,值得借鉴。经合组织(0ECD)推出的2015年版G20/0ECD公司治理原则第4章强调公司财务业绩的可持续性:“公司治理框架应确认法律或协议创设的利益相关者权利,并鼓励利益相关者和公司积极合作,以创造财富、就业和企业良好业绩的可持续性。”英联邦公司治理协会推出的1999版英联邦公司治理准则指引第3条也倡导董事会明确公司的目的和价值观,确定有助于实现公司目的及践行公司价值观的战略,以确保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并确保公司资产和声誉的保护程序与实践得以落实。该准则虽非法律,但有助于推动英联邦公司治理最佳实践。国外公司法学者近年来也开始关注公司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极端重要性。英国学者艾蔻斯(Eccles)和优曼斯(Youmans)指出:“董事会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是公司自身。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公司有两项基本目标:生存和发展。股东价值不是公司目标,而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结果。”美国学者列文(Levin)等人综合运用商业策略、生物学和复杂系统论等跨学科方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