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人口犯罪的立法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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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买卖人口犯罪的立法修正现行刑法关于买卖人口犯罪的规定存在较多体系性疏漏,使得买卖人口犯罪的刑事规制频频被诟病“人不如物”,该立法缺陷背离了民众朴素的法感情。借助法益衡量理论与权利侵犯说,应将买卖人口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确定为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无论是拐卖行为还是收买行为,侵害的法益(权利)是相同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构成共同对向犯,但两者的刑罚严重失衡,不符合共同对向犯的基本理论。我国刑法有必要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土实际情况,对买卖人口犯罪相关罪名进行体系性整合,审慎提高买卖人口犯罪中买方的法定开I,加大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力度。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否应

2、当提高法定刑在法学界引起激烈的争论,基本上形成“提高派”和“维持派”两种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现行刑法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是否出现了无法弥补的漏洞,而有修订之必要。刑法修订问题兹事体大,逻辑比民意舆论更为重要,虽然这并不代表民意舆论毫无意义。因此,有必要在全面梳理我国买卖人口犯罪立法演进脉络及考察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探究现行刑法的规定是否存在体系性的缺陷、是否与刑法基本理论无法兼容,以至于必须修改相关规定。一、买卖人口犯罪刑事立法的回顾与反思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思考立法修订问题离不开对立法变迁的回顾。1979年刑法对于拐卖犯罪,只有两个条文:一是第141条的拐卖人口罪一一拐卖人

3、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开院二是第184条的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14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尽管1979年刑法的起草准备时间有20多年,但从1978年法制恢复到1979年刑法出台,立法时间过于仓促,加上立法经验不足导致这部法典整体较为粗疏,因此它不可避免地要接受立法机关常态性的修正。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法定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开k其中也包括拐卖人口罪。经过严打之后,拐卖人口犯罪有所遏制。但是随后又触底反弹、犯罪飙升。20世纪90

4、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尤为猖獗。在此背景下,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严惩拐卖决定)。为了突出对妇女、儿童的保护,该决定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并将法定刑提高到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6种加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开U。该决定首次增加了收买型犯罪,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为了避免打击过猛,严惩拐卖决定规定了免责条款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

5、该决定还增加了绑架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绑架勒索罪;偷盗婴幼儿罪等罪名。严惩拐卖决定的内容几乎完全被1997年刑法所继受。1997年刑法在严惩拐卖决定的基础上稍有调整。首先,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加重情节从6种调整为8种,将严惩拐卖决定中以出卖为目的的绑架勒索和偷盗婴幼儿变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非出卖目的的绑架勒索则成为一个新罪,也即第239条的绑架罪,不再保留绑架妇女、儿童罪。其次,取消了原有的拐卖人口罪,结束了拐卖人口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并存的局增加了强迫职工劳动罪。通过对买卖人口犯罪立法演进脉络的梳理,发

6、现有两个特点值得关注:第一,收买型犯罪的立法具有强烈的实用主义导向。严惩拐卖决定是为了应对当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突增的现象。因此,面。严惩拐卖决定虽然将买方规定为犯罪,试图威慑买方市场,传递收买有罪的信号;另一方面又害怕对买方打击过猛导致解救被拐妇女、儿童的难度增大,所以严惩拐卖决定规定了免责条款。只能说这是一个权衡利弊之下的无奈之举。由于免责条款的存在,对于收买方的打击力度过于轻缓,很长一段时间大多数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以至于民众误认为拐卖有罪,收买无罪,这无疑助长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蔓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

7、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惩治拐卖意见)加大了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对于免责条款也进行了一定的司法限定,认为“可以不追究”不等于一律或者必须不追究。但是,司法的修补无济于事。无论如何限定免责条款的适用,都无助于加大对买主的打击力度。法律的重心是打击卖方,而对买方则网开一惩治拐卖意见施行以来,对买主实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并没有明显上升,加大对买方市场打击力度的政策目标未能实现。当立法出现了巨大的漏洞,想要通过司法手段进行修复,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免责条款修改为从宽条款。第二,拐卖犯罪的立法比较仓促,存在明显缺陷。社会转型期,新问题随时出现

8、,法律的安定性受制于灵活性的挑战,每一次法律修订都是为了解决现实中的突发现象,仓促在所难免,法律漏洞可以视为常态。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但并不意味着不能批评。只是批评和嘲笑的界限,往往见仁见智。但可以肯定的是,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严惩拐卖决定是为了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井喷的现象,因时就势,仓促立法,漏洞不可避免。现行刑法大体上照搬严惩拐卖决定,因袭旧有漏洞,又出现新的不足。这突出体现在:(1)绑架条款顾此失彼。严惩拐卖决定规定了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但是现行刑法取消了绑架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成为了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

9、、儿童罪的一种加重情节。但是,刑法第416条却依然规定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显然,1997年,立法者在照搬严惩拐卖决定的时候,虽然删掉了绑架妇女、儿童罪,但是第416条却没有进行相应的删除。(2)渎职条款缺乏协调。刑法第416条所规定的两个罪名属于渎职条款,它来源于严惩拐卖决定。据此决定,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构成玩忽职守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则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现行刑法照搬了该决定的规定,但为了强调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不再以玩忽职守罪论处,而成为了一个新的罪名,但其刑罚依然

10、和1979年刑法第18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刑罚保持一致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而,现行刑法中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从以前的一档变成了两档:基本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换言之,玩忽职守罪可以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刑法第416条并未体现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按照普通罪玩忽职守罪处理,刑罚反而还可能更重。另外,由于现行刑法不再保留绑架妇女、儿童罪,对于绑架罪的被害人(包括妇女、儿童),如果负有解救义务而拒不解救,或者阻碍解救的,这其实是一种放纵犯罪的行为,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徇私枉法罪,而徇私枉法罪的最高刑是15年。总而言之,刑法第416条所

11、导致的体系性缺陷都很难得到合理的解释,唯一的理由就是当时的立法者在照搬法条时,缺乏对法条逻辑关系的通盘考虑,立法并不严谨。(3)拐卖人口罪废除不当。严惩拐卖决定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但这并不意味着1979年刑法的拐卖人口罪被废止。拐卖人口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可谓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如果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子,依然可以拐卖人口罪定罪处罚。应该说来,这种立法是比较合理的。事实上,在1997年修订刑法过程中,也有保留拐卖人口罪的声音。“有学者和部门提出,只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完全取代拐卖人口罪,对拐卖妇女、儿童以外的人的犯罪,就不好处理,实践中也存在拐卖男子当劳动力的情况,建议还是规定拐卖人口

12、罪,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从重处罚。立法机关经研究,考虑到拐卖男子属于极其罕见的情况,直接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具有惩治的针对性,有助于提高立法的威慑力,因此最终没有采纳这种意见。” 1997年刑法废除了拐卖人口罪,增加了强迫职工劳动罪,法定刑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这也就必然出现法律漏洞,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子,还没有找到买家即被抓获,按照1979年的刑法规定构成拐卖人口罪,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按照1997年刑法的规定,却可能不构成犯罪。虽然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强迫职工劳动罪修改为强迫劳动罪,法定最高刑调整到10年有期徒刑。同时增加了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强迫劳

13、动)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但是法律漏洞依然没有得到填补。学界对于新增条款属于注意规定还是拟制规定争论不休。有学者认为,上述规定属于帮助犯的量刑规则,依然要符合共犯从属说。如果没有强迫劳动的实行行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即便将该条款理解为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无论是否存在强迫劳动的实行行为,只要实施了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就构成强迫劳动罪。虽然以招工为名,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子就可以构成强迫劳动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拐卖男子的目的不是强迫劳动,而是器官移植、卖血等其他目的,如

14、果还没有故意伤害、强迫卖血的实行行为,也未剥夺人身自由,就只能评价为故意伤害罪、强迫卖血罪的犯罪预备,即便处理,其刑罚也明显低于原来拐卖人口罪的规定。二、买卖人口犯罪的法益衡量与侵犯客体正是因为立法相对仓促,没有通盘考虑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以至于刑法出现大量的体系性漏洞,其中一个重要的缺陷就是对人的保护力度还不如物。(一)买人与买物之比较单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最高只能判3年有期徒刑。与动物相比,同样是收买行为,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买卖同罪同刑,基本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时收购一只一级保护动物或动物制品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植物相比,刑法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力度也偏低。刑法第344条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无论是出售,还是购买重点保护植物或植物制品,买卖同罪同刑,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与赃物相比,亦是如此。同样是犯罪所得,如果收买赃物,构成刑法第312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基本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开1、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犯罪所得不是物,而是被拐的妇女、儿童,收买者的刑罚最高仅有3年有期徒刑。虽然刑法第241条第2款到第4款有数罪并罚的规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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