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思消费者反悔权:权利基础与保护架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思消费者反悔权:权利基础与保护架构.docx(4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重思消费者反悔权:权利基础与保护架构一、问题的提出在一个以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为特征的消费经济时代,系统全面地保护消费者权利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以消费者权利保护为核心,围绕消费者各项基本权利的保护展开。这种以消费者权利为中心的保护体系自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便开始在西方流行,经过消费者运动逐渐确立下来。中国自1993年开始制定第一部消保法以来,也采取了这种立法模式。作为起步较晚的消费者权利保护立法,其有较强的法律移植色彩。以消费者权利为核心的法律保护背后,隐含着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价值取向,而此倾向的核心在于认为消费者是弱者。这种观点大量散见于对“消费者
2、”概念及其范围的讨论中,主要集中在对消费者“为生活消费”等概念外延的讨论,大部分都没有对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产生怀疑。消费者在买卖交易过程中与经营者相比,对商品的了解程度,维权手段和法律意识也很难与对方相提并论,其所处的信息弱势和能力尽势似乎被大家所公认。自网络平台出现后,过去的买卖交易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2015年,全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4. 13亿,全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3. 88万亿元;到了 2020年,全国网络零售交易额已达11. 76万亿元,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达到了 24. 9%,网络购物已成为消费者日常主流的消费方式。在网络购物平台上,消费者可获得的信息、可挑
3、选的商品类型和数量、“货比三家”的便利程度等都有了极大的改善。作为新兴的消费方式,网络购物改变了人们日常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纠纷解决途径,创造了许多新的权利样态,对传统的消赛者保护模式提出了挑战。消费者反悔权便是现在消费者所享有的一种新兴权利,其在网络购物平台上通常被称为“无理由退货”,可以说是随着网络购物和兴起的一项制度。具体来说,消费者反悔权是指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权利。消费者反悔权由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适用于网络购物等线上远程交易。这种反悔权不同于以往常见的有理由退货,可以不基于商品的质量问
4、题而行使。消费者反悔权的确立,改变了原有消费者权利的样貌,按照立法的预期会把消费者保护提到新高度。然而,随着新兴网络购物模式的兴起,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也变得更为复杂。平台的匿名性和声誉评价机制使得网络购物市场变成一个类似社群的紧密交织群体,市场中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经营者或者消费者,过去经营者与消费者两方主体间的权利关系被重塑了。相应的,伴随而生的消费者反悔权等新兴消费者权利的权利基础和保护效果也会发生变化,我们不能再用传统消费者权利的观念去看待反悔权这些新兴权利,对消费者反悔权的理解需要新的视角。尽管学界在反悔权立法前后对反悔权的权利性质有过一番讨论,但在笔者看来,此问题还未得到充分澄清。现有关
5、于消费者反悔权的研究大多从传统民法角度切入,试图通过各类权利的构成要件适配反悔权的权利根基,从而将反悔权统摄于权利体系之下。这些研究大多出现在2014年前后,主要是对新修改的消保法确立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展开解释。但这些从传统法律体系角度出发的研究往往忽略了反悔权是伴随网络交易平台而生的、适用于网络交易的权利,也没有看到线上消费者与线下消费者的不同,因而容易出现反悔权与传统权利无法完全匹配的情况。也有部分研究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入手,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反悔权的效率展开过分析。毫无疑问,法律经济学是分析反悔权的有力工具,只是不同的法律经济分析工具由于其不同的取向会导致不同的分析结果。本文也尝试在这
6、些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经济分析工具对反悔权做出分析,呈现反悔权的不同侧面,加深对反悔权的理解。值得注意的是,在网络购物兴起和网购平台发展之后,平台的运作机制会对消费者反悔权的实施产生深远影响。平台的交叉补贴机制以及平台追求的网络效应,都将为反悔权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基础,而在平台上运行的反悔权,也将不再是按照我们惯常理解的权利那样以保护某一方主体为追求,它可能在事实上是通过损害小部分人的利益来保护大部分人的利益。因此,平台也是消费者反悔权所涉及的重要主体,我们需要从平台的角度来重新反思反悔权,更为深入地理解反悔权的基础和消费者保护的目标。基于此,本文尝试继续以消费者反悔权权利基础是什么
7、、为什么要设立消费者反悔权的问题切入,通过传统法律分析方法来揭示现行法律体系理解反悔权的前提,通过引入平台的视角,用更为精细的法律经济学工具来重新理解消费者反悔权,并在此基础上反思消费者保护到底在保护什么的问题。本文第二部分将综述传统民法对消费者反悔权的理解,论证难以用传统法律概念来统摄反悔权,并揭示出其弱者保护的前提;第三部分将通过更为精细的成本收益分析和平台交叉补贴机制,来分析消费者反悔权效率和保护效果;第四部分将从平台的角度来讨论消费者反悔权,审视反悔权在什么意义上依赖于平台而存在;第五部分将讨论反悔权的架构,反思消费者保护长久以来的弱者保护前提;最后一部分是代结语。二、反悔权的传统权利
8、基础在消费者反悔权被消保法确立之后,其权利性质或权利基础一直处于较有争议的状态,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引入也对传统法律行为理论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通过传统私法的权利分析方法,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消费者反悔权的不同归类,会导致其呈现出不同的权利基础和规制方式,但很难通过一种现有的法律体系将其完全统摄。()权利属性之争消费者反悔权不是传统民法上的典型概念,其对传统民法理论提出了极大的挑战,民法学界也一直试图在民法体系中找到消费者反悔权的定位。作为无需说明理由即可退货的权利,反悔权在外观上可以归属于依权利人一方意思表示而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形成权,但反悔权的权利基础到底是解除权、撤销权还是其他属性的权利,理论上
9、有较大争议。目前民法学界的多数观点会倾向反悔权是一种解除权。杨立新教授认为,反悔权是指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以及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实际履行了合同之后的冷静期内,对完好的商品享有无需说明理由即可予以退货的合同解除权。无理由退货的实质是消费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法律映射上可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5项规定解除合同情形中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他认为我国消保法上的反悔权与其他各国的反悔权在适用范围和条件上均有不同,是法定合同解除权。消费者反悔权也有些类似于撤销权,因为反悔权往往包含着意思表示瑕疵。该观点认为,消费者反悔权针对的是合同成立阶段意
10、思实质不自由的情况,并且在消费者行使反悔权之前,合同效力并非确定有效,而是待定有效,因此其在性质上更类似于撤销权。“解除权说”对“撤销权说”的批评在于,撤销权必须由法律规定,否则这种“撤销权说”的规范基础不足。“撤销权说”对“解除权说”的批评在于,消费者解除权针对的是履行障碍的情况,但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并不一定是合同的履行障碍,并且在解除权的情况下合同是完全和确定有效的,这与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时的合同效力状况并不完全相同。在笔者看来,这种“撤销权说”实际上是在追溯消费者反悔行为的发生原因,从而将消费者购物时的种种弱势看作意思表示障碍。“解除权说”则更多是从法律效果上进行考察,认为消费者退货行为发
11、生单方解除法律效果,其退货后产生的返还之债类似于合同解除的效果。但无论是撤销权还是解除权或许都无法完全统摄消费者反悔权。“撤销权说”通过意思表示瑕疵入手,只能解释一部分因认识错误产生的无理由退货情况,而“解除权说”的适用条件“履行障碍”则主要是针对远程交易而言,或许在网络平台交易还不发达的时候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对于现今完善的网络交易体系来说并不完全适用。与此同时,也有学者将单方允诺视为消费者反悔权的权利属性。此种观点认为,无理由退货是商家给出的单方允诺,商家经过告示说明等向相对人作出为自己设定义务的意思表示,消费者由此取得无理由退货权利。基于此,无理由退货允诺得以运行的基础是民法上的“允诺禁反
12、言原则”。然而,受民法调整的单方允诺在适用主体上并不仅限于消费者,在适用情形的范围上也更加广泛,这与受消保法调整的反悔权有所不同,因此也不能将反悔权完全对应于单方允诺来看待。此外,也有学者将消费者反悔权当作一种新概念展开讨论,并对撤回权、退回权、后悔权等相似概念展开了辨析。王洪亮教授比较了撤回权与退回权,认为这种“反悔权”实质上是撤回权,它不同于消费者退回权。因为退回权产生的费用与风险由经营者承担,而撤回权中消费者可以文本形式或寄回原物的方式作出撤回的意思表示,并且撤回权相比于退回权而言,赋予了经营者更高的信息告知义务,更接近无理由退货的情况。孙良国教授认为,撤回权不能被称为“后悔权”,其一,
13、是因为后悔权一词带有强烈的道德否定性评价色彩,进而可能使人认为享有或行使后悔权的人在道德上是有问题的;其二,是因为后悔权带有一定的误导性,即容易使人认为享有后悔权的消费者纯粹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而取消交易,而真实的情况往往是,消费者在缔约前或缔约时受到经营者或生产者的误导等不利影响。因而他主张撤回权更多是行使真正的“缔约自由”,不同于反悔权。这些相似概念的辨析,也恰恰说明了本文所言的消费者反悔权在不同的权利侧面有不同属性,它并不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权利,很难用过去的民法学范畴来解释它。(二)合同自由与弱者保护前提消费者反悔权的正当性基础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作为弱者之消费者的保护,这种弱者保护的价值追求与消
14、保法的立法目的一脉相承。由于在网络、电视等购物方式中,消费者无法获得商品的充分信息,因此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解决网络和电视等购物方式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成了消费者反悔权最直接的正当性基础。正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提道:“新的消费方式与传统消费方式不同,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画面或者文字等选择商品,难以辨别商品的真实性,容易受到不当宣传的影响”,可以说,设置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与此相应的,由于消费者在获取信息和抵抗推销者的推销上处于弱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容易被视为弱势群体。这种观点认为,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上、信息获取能力上以及诉讼能力上都处于弱势,而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地位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时代的一大特点,因此各国立法都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一旦将消费者定位为弱者,就会涉及消费者在订立消费合同时的能力问题,包括消费者的理解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等等。由此,消费者反悔权的一个法律上的解释是,反悔权可以帮助消费者理解复杂合同。由于消费者签订的一些合同具有复杂性,消费者往往不能够在短时间内理解合同的复杂条款及其意义,因此不能要求消费者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就能够充分理解合同。消费者甚至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向专家咨询,在这个意义上,反悔权显得十分必要。还有一些学者从合同自由的角度出发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