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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3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考试、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确定54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符合本市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19)87号)同时废止。附件: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54项)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