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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警戒事件返回样以及留样进行调查性检测。1.4.2 检查受托方执行的调查范围是否合理,被投诉/药物警戒相关信号涉及产品批次都应进行调查,并在记录中注明相关批次产品信息,如品名、规格、批号、批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243检查受托方执行的各个环节相关记录,是否记录详细、结论明确,各时间点应符合法规及持有人的有关要求。1.4.4 如有必要,是否配合持有人实施产品封存、停止生产、召回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1.4.5 检查受托方质量负责人是否对相关调查进行了审核。246检查受托方质量受权人是否了解所有的投诉/药物警戒事件调查的信息。3 .CAPA管理3.1 持有人应检查受托方在遇到重大质量问题时的处理措
2、施、流程以及报告制度等,都应有相应的文件规程,如有与受托产品相关的事故处理,可检查相关记录档案。3.2 持有人应检查受托方的纠正预防措施相关程序文件、记录,应对产品质量引起的投诉或药物警戒事件采取了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评估措施有效性,避免多次发生。抽查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4 .投诉回顾4.1 受托方应配合持有人对投诉进行定期回顾分析,对发现需引起注意的问题,以及可能需要从市场召回药品的问题或重复出现的问题,应配合持有人采取相应措施。4.2 查看受托方与持有人的沟通记录,确认受托方定期与持有人沟通药物警戒风险,并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第2节召回【检查要素】序号检查项目检查要素1管理规程/操作规
3、程受托方应建立召回系统和相关的文件记录:内容要求;明确召回小组的人员及相关责任。2实施情况产品召回/模拟召回的积极性、有效性;召回产品的储存3CAPA管理受托方所执行纠正预防措施的完整性、有效性、充分性。【检查指南】1 .管理规程/操作规程1.1 检查受托方建立的召回管理/操作规程,是否能够确保配合持有人召回工作的有效开展。1.2 从以下角度评估该规程在内容上的完整性和可行性:121应涵盖的环节:受托方的召回产品信息、调查、召回计划实施和信息反馈。122应涵盖召回产品的接收、储存、处理(如销毁)的规定,并符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1.2.3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内部沟通联系和沟通方式
4、,应清晰、明确、覆盖规程中的所有环节。124涉及受托方执行的召回环节(如调查)的时限规定是否与要求一致。1.2.5 当受托产品怀疑有质量缺陷时,持有人有权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调阅或检查生产、检验和贮运等相关记录活动应有详细记录的规定。1.2.6 当受托方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持有人,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放行、销售、使用,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1.3持有人应检查受托方召回负责人和召回小组成员的职责内容:1.3.1 应明确专门部门/人员与持有人对接受托产品的召回工作,可现场询问受托方人员是否熟悉
5、受托产品召回的相关职责和要求。2 .实施情况2.1 检查产品召回相关管理规程能否有效运行。2.2 持有人应查看实际发生的受托产品召回实例(如涉及),检查如下内容:2.2.1 检查现场召回产品实物,应当保证每一个包装容器上都挂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有安全可靠的措施与其他产品隔离。2.2.2 查看受托方在召回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以及空白表格文件/模板,确认记录真实、有效、一致。相关文件记录均保存足够长时限(至少产品有效期后一年)。2.2.3 查看受托方在调查评估过程、召回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记录与报告,应同时符合持有人召回系统的管理要求,可在相关报告中对发运与召回数量平衡情况进行分析说明。224查看召
6、回产品的库房台账、货位信息标识、历史信息,均完整、清晰、相互一致、便于查询、及时更新、与实物相符。2.2.5 查看召回产品的处理情况,应参照GMP等法规要求执行,且与持有人的要求一致。2.2.6 查看召回产品的销毁相关记录,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并形成完整的监督销毁记录。受托产品的销毁,应以持有人质量部为主体,受托方的相关部门配合执行,并做好相关记录。2.3 如果没有召回实例,应查看受托方相关部门/人员参与持有人模拟召回的相关记录。查看演练过程中的调查评估过程记录、召回计划实施过程记录,执行时效,应同时符合持有人召回系统的相关要求;确认受托方的召回相关人员积极参与持有人召回系统有效性
7、的评估过程。2.4 如果受托方负责召回产品的储存,持有人应检查受托方的召回产品储存区,判断仓储空间是否足够,标识是否醒目,并采用合理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3 .CAPA管理3.2 持有人应检查受托方的纠正预防措施相关程序文件、记录,应对产品质量引起的召回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评估措施有效性,避免再次发生。如存在,现场检查纠正预防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第3节委托生产退出机制【检查要素】序号检查项目检查要素1退出管理退出情形;退出协议考虑要素【检查指南】1.退出管理1.1 当受托方出现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形时,持有人可考虑启动委托生产退出机制:1.1.1 受托方出现严重数据完整性或诚信问题1.1.2
8、委托生产产品出现抽检不合格1.1.3 委托生产产品不符合出厂/上市放行条件1.1.4 受托方出现严重偏差、高风险CAPA等严重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115受托方外部检查/审计,发现严重缺陷项116受托方不配合持有人工作,严重影响产品质量1.1.7 经检查或现场审计,证实受托方质量管理不满足持有人要求118受托方生产、检验等设备、仪器、设施、场地变更不满足受托产品生产检验等要求1.1.9 受托方违反持有人保密协议1.1.10 受托方出现违法违规情况1.2 在退出时持有人应与受托方签订退出协议,协议中应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的处理方法:物料,文件,记录(生产、检验记录,电子记录/数据),留样,稳定性研究责任,产品有效期内投诉反馈和调查责任、药物警戒反馈和调查责任,驻场人员,专用设备,知识产权保护,药监部门许可和注册的变更,如需要做场地转移的、需要受托方配合提供的信息和执行的行动,受托方对其生产期间药品质量问题的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