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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垃圾分类管理,减少灾害和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树立绿色环保意识,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种餐饮场所。第三条餐饮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分类投放、分级收集、分渠道处理”的原则。第四条餐饮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要求,积极参与餐饮垃圾分类管理。第二章餐饮垃圾分类投放第五条餐饮场所应当在食品用完后,在规定的垃圾桶中将垃圾分类投放,第六条餐饮垃圾分类投放桶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和分类说明,方便投放人员进行垃圾分类。第七条餐饮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将剩余食品等有机垃圾放入有机垃圾桶内。(二)将包装盒、
2、餐具等非有机垃圾放入其他垃圾桶中。三)将未使用过的餐具、餐盘等复合材料放入可回收物桶中(四)将厨余垃圾、油脂、骨头等有害垃圾放入特殊垃圾桶中。第八条餐饮垃圾投放人员应当正确识别垃圾种类,将垃圾投放至对应垃圾桶内。第九条餐饮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垃圾分类教育宣传和培训计划,确保员工正确了解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垃圾分类投放能力。第三章餐饮垃圾分级收集第十条按照垃圾分类投放原则,对已经投放好分类垃圾进行统一管理和收集。第十一条有机垃圾和可回收物应当分开收集存放,交与专业处理机构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理。第十二条光污染、毒害垃圾等有害垃圾,应当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交与专业处理机构进行资源化回收或者安全处理。第十
3、三条餐饮场所应当加强垃圾桶收集和存放的管理,确保垃圾不外溢或乱倒乱堆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餐饮垃圾的分类接收和运输系统,统一收集、转运和处理餐饮垃圾。第四章餐饮垃圾渠道处理。第十五条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综合利用餐饮垃圾。第十六条可回收物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如餐具等。第十七条有机垃圾和光污染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如焚烧或生物处理。第十八条固体有害垃圾应当进行专业处理和无害化处理,如焚烧、化学处理等。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对餐饮场所的垃圾分类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餐饮场所,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实施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和教育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环保意识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有关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