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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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2005年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2012年11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9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及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及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

2、标。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三部分构成,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附后)执行。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总体上分成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第四条本省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的类别,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确定,并报中国气象局备案。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3、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的管理工作。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信、文化和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和防御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气象灾害的防御意识,提高防御、自救和互救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第七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包括补充、订正和解除)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的区域。各气象台

4、站只能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省气象台与各设区市气象台、设区市气象台与县(市、区)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前的预报会商和预警信号发布后的信息沟通,保证上级气象台与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程序,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确保制作发布工作规范、有序。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第九条各气象台站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包括气象声讯电话、手机短信和网络等)等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

5、府,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交通运输、水利等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单位。第十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公众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完整、准确地使用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不得更改预警信号的内容和关键用语。预警信号播发的具体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信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I级、II级预警信号的信息报告、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下级有关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突发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村(居)民委员会。电力、交通运输、水利等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单位收到预警

6、信号的信息通报后,应当及时做好防御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教育、铁路、民航、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设置的专业电子显示牌,应当及时接收、显示预警信号。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漏报、错报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收到预警信号后,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要求及时传播,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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