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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2008年7月修订)一、培养目标硕士生的培养以高级课程训练和科研训练并重,其培养目标是: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品德良好,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1门外国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的能力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与管理工作的能力。二、培养口径培养方案按二级学科制定,可按三级学科或更宽的口径设置若干个研究方向,研究方向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学位论文题目应属所在的专业学科范围。三、招生及导师硕士生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硕士生在基本完成课程学习后(第二学期末),以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和学院(包括中心、医院、实体系,以下简称院系)调剂相结合
2、的方式,确定论文导师。四、学制与学分硕士生学制为23年。已按教学计划完成基本课程学习,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后续学业者,须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延长学习年限,每次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不超过1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凡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超期者,自动失去学籍。实行学分制,要求硕士生至少修满30个学分,学位论文不计学分。五、课程设置(一)必修课,不少于19学分1 .公共必修课(1)马克思主义理论4学分(2)第一外国语5学分2 .专业必修课不少于10学分。包括该专业各方向共同的基础理论课及专业课,每门课程一般为3-4学分。(二)选修课包括按专业方向分组列出的课程、跨学科选修课程等,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研究方向要求和学位论文需要选修。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设置要体现研究生层次学习的要求,开课形式可以多样化,一般在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