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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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议事规则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全体业主关于业主大会组织架构与活动规范的约定。二、实际使用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实际使用时应当删除“示范文本”字样。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内容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文本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O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坐落位置:;(二)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O第三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四条业主大会

2、的议事内容包括:(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筹集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A)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制定和修改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十)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十一)决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津贴及标准;(十二)决定自行管理及自行管理的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十三)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届满离任前,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十四)决定对物业服务期间利用小区共有

3、部分产生的经营性收益情况,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十五)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十六)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不得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等其他主体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第五条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限制不

4、限制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计入H不计入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按照规划建设的人防工程面积不计入投票权。第六条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行使投票权。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进行投票表决。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业主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业主身份的材料。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第七条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应当同时就解聘原物业服务人、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履行表决程序,未能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解聘原物业服务人的决议不生效。

5、第八条业主大会拟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候选物业服务人选聘方案(包括选聘方式、物业服务人条件、评审标准和方法等)进行表决并公示。候选物业服务人按照以下第种方式产生:(一)业主委员会公开发布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招标公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按照评标结果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人;(二)业主委员会公开发布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公告,由业主委员会会同名业主代表按照公告约定,共同对报名的物业服务人进行评审,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人;(三)O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确定的候选物业服务人进行表决。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召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6、,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定以下内容:(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年度工作计划;(二)选举需要补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三)决定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四)决定下一年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五)决定物业管理其他的有关事项。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

7、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报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有权派代表列席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告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0%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提议业主应当出示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其他证明业主身份的材料并签字);(二)经半数以上(含半数)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空缺达半数以上(含半数)的;(四)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五);(六)O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

8、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集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集;逾期仍不召集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集。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对提议业主人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核查完毕,说明核查结果,并作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于核查结果公告后三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形式召开。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

9、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由业主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选择以下第方式产生:1,以幢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的全体业主组成,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2.以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3.o第十四条业主小组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一)推荐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二)根据业主大会的议题,在业主大会召开前对议题进行研究讨论;(三)根据业主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向业主委员会提交议题建议。第十五条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

10、代表由业主自荐或互荐的方式产生,业主代表不能代替业主本人作出决定。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的意见,表决书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业主代表送达时应出示业主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证明业主身份的材料。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设提案箱、提案簿,用于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的时间、地点等。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

11、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负责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草拟会议议题,核实业主情况。(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员列席会议,业主大会应当接受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

12、、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三)征询意见。公告期内,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业主意见并集体讨论。业主对公告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提出,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核实并答复。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调整会议召开时间,并重新公告。(四)组织表决。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表决。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邀请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不少于五名业主担任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也可以

13、邀请第三方参与监票。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应当签名确认统计的表决结果。1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组织监票人、计票人当场统计选票、表决票。2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通过以下第种方式回收选票、表决票:a.设立票箱。b.上门回收。c业主通过挂号信回寄。d.O非当面送达的需由至少两名筹备组成员或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陪同记录及现场拍照。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完成选票、表决票的统计。在表决结果公示前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每日将选票、表决票交由街

14、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临时保管。双方确认后填写交接单,待投票结束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交回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票箱不得擅自拆封,拆封时必须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和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同时在场确认。3 .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五)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日。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应当采用记名投票的方

15、式,业主应当明示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表决意见。以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形式投票的,业主应当出示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其他证明业主身份的材料,选票、表决票应当由有表决权的业主签名。任何人不得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业主的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以备查询,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第十九条表决结果公示期为十五日,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已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未投票业主的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全体业主表决意见的汇总结果等。第二十条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在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第二H条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和阻挠、破坏业主大会议事会议的召开,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规定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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