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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与安全保卫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管理条例和卫生部的辐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加强对我公司涉及的IV、V类密封放射源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保护周边环境,确保IV、V类密封放射源的正常使用与销售,特制定本制度。一、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卫生部门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专业和防护知识训练,提高防护的自觉性;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操作前,必须综合具体情况,佩带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四、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操作前,必须在人体表面具有代表性的部位上佩带个人剂量笔,进行个人受照剂量检测;五、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六、做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器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七、严格检查辐射工作环境场所,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八、任何与辐射工作无关的人员未经辐射防护负责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进入辐射区域。九、辐射工作场所严禁存放与工作无关的杂物。十、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不得把个人生活用品带入辐射工作场所,不得在辐射工作场所吸烟,进食或存放十五,不得在辐射工作场所做与辐射工作无关的事。十一、每年都要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公司的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全面的年度监测与评估。丹东东方测控技术有限公司201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