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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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工作协调、提升工作效能,国家能源局对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 317号)、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8号)进行修订,形成了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ybere。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

2、司,邮编100045,并在信封上注明“修订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3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附件:1.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2年6月12日附件1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电力行业网络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力行业网络安全工作

3、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障网络安全,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信息化健康发展。第三条 电力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电力行业网络安全工作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遵循“依法管理、分工负责,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能源局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是电力行业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履行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国家能源局的授权,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电力企业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进行

4、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是负责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和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内容为:(一)组织落实国家关于网络安全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并与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衔接;(二)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三)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审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与处理、工控设备安全性检测、专业人员管理、容灾备份、安全审计、信任体系建设等方面

5、的政策规定及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四)组织认定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制定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建立监测预警制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检查检测;(五)组织制定电力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网络安全应急工作,组织或参加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六)组织建立电力行业网络安全工作评价机制,督促电力企业落实网络安全责任、保障网络安全经费、开展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处置网络安全事件等工作;(七)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通报等工作;(八)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九)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的技术研发工作,推动网

6、络安全仿真验证环境(靶场)建设,遴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支撑单位;(+)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监督管理的其它事项。第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集控中心、变电站、发电厂等各类机构涉网部分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一)自行组织或委托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机构开展调度范围内电力监控系统的自评估工作,配合开展电力监控系统的检查评估工作,负责统一指挥调度范围内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应急处理,参与电力监控系统的网络安全事件调查和分析工作;(二)组织并督促各相关单位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技术培训和交流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标准、规程和规范;(三

7、)负责对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品开展监督管理,制定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四)将并网电厂涉网部分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运行状态纳入监测;(五)每年11月1日前将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第三章电力企业职责第八条 电力企业是本单位网络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网络安全工作。第九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网络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评价考核制度体系,成立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部门,设立专职岗位,定义岗位职责,明确人员分工和技能要求,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责任制。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关键信息

8、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要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运营者明确一名核心经营管理团队成员)作为首席网络安全官,专职管理或分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为每个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明确一名安全管理责任人;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关键岗位及人员,并对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第十条电力企业应依法依规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报送工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家能源局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及网络安全审查工

9、作机制的要求,对本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护,并将网络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网络安全要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改建工作。接入生产控制大区的涉网安全产品需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第十三条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并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风险预判工作,评估投入使用后可能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电力安全生产和国家安全带来的风险隐患,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并依法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第十四条电力企业规划设计信息系统时,应当明确系统的安全保护需求,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

10、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设计合理的总体安全方案并经专业技术人员评审通过,制定安全实施计划,负责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工程的实施。信息系统上线前,电力企业应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开展第三方安全测试。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和网络安全审查等工作,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禁止选择被国家能源局通报有不良行为或被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整改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的自评估和检查评估制度,完善网

11、络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发现风险隐患可能对电力行业网络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能源局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开展网络安全技术监督工作,可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并保持畅通,发现存在安全漏洞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对安全漏洞进行验证与修补。第二十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本单位网络安全运行状况、安全态势,及时处置网络安全威胁与隐患,定期向国家能源局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建立全天候值班值守制

12、度,建设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并与国家能源局、公安机关等有关平台对接。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行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修订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制修订电力监控系统专项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组织开展网络攻防演习,检验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国家重要活动、会议期间结合实际制定网络安全保障专项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成立保障组织机构,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措施要求,组织预案演练,确保重要信息系统、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

13、患,防止危害扩大,尽可能保护好现场,按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工作。第二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容灾备份制度,对关键系统和重要数据进行有效备份。第二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按照国家和行业重要数据目录及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相关要求,确定本单位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网络安全资金保障制度,安排网络安全专项预算,确保网络安全投入不低于信息化总投入的5%o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网络安全从业人员考核和管理,做好全员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应的政策规范和专业技能培训,

14、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第二十八条电力企业应当督促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品研发单位和供应商按国家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关键技术泄露。严禁在互联网上销售、购买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品。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1日前,将当年网络安全工作的专项总结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总结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情况、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评估情况、数据安全保护情况、安全监测预警情况、风险隐患治理情况、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处置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安全可控情况、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于每年1

15、1月1日前,将当年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专项总结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总结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情况、认定报送情况、安全计划、安全监测预警情况、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情况、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处置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安全可控情况、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电力企业网络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事件调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电力企业进行检查;(二)询问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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