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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贵州省国资委和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成。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第三条坚持依法议事,规范股东会行使职权。坚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要求,加强股东会自身建设。第二章议事内容第四条股东会审议下列事项:(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2、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A)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抵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审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议事方法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召开。全体董事、监事列席会议。双方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并提出所议事项。临时会议不得对通知中未列入的事项做出决议。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
3、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双方股东,并将拟议事项向双方股东汇报,提供会议议题及相关资料。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第八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时,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九条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针对董事会的事项由董事长回答,针对监事会的事项由监事会主席回答。第十条列入股东会的议案或决议,在进行表决前应由股东审议讨论。股东在审议过程中对该议案或决议的草案有重要的意见时,应由董事会重新商议后提出修正案。第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其
4、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具体表决方式由董事长在主持会议时决定。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抵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第四章决议执行第十四条董事会、监事会要严格贯彻执行股东会会议的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反馈。第十五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股东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