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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规划与管控3第三章保护与可持续利用4第四章治理与修复7第五章监督管理9第六章法律责任10第七章附则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发挥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原产地和主产区优势,推动酱香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术语解释】本条例所称的赤水河流域,是指本省境内赤水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毕节市、遵义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所称酱香白酒,是指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中所定义的酱香
2、白酒类型。本条例所称生产环境,是指酱香白酒赖以生产、存续、发展的物质和相关非物质要素的组合。本条例所称产区,是指赤水河流域生产酱香白酒的特定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的规划与管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第四条【法律原则】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的原则。第五条【政府及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产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并加强与邻省的沟通协商、联合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共享。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
3、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酱香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将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和水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开展生态环境修复、促进产区生产环境永续利用的责任。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公安、司法、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酱香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行业自律】鼓励酱香白酒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白酒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保护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
4、生产环境。酱香白酒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绿色生产和污染防治规范的要求,提升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和污染防治水平,合理利用各类资源。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七条【酱香白酒产区发展规划及分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产区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产区保护规划编制产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八条【土地节约利用】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酱香白酒产区用地需
5、求。对在省级重大项目清单内符合产业准入和环保准入的酱香白酒产业项目,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增减挂钩、占补平衡的原则,统筹酱香白酒企业用地需求。第九条【产区产能和布局要求】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产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产业布局,制定产区的空间管控方案。产区范围内不得布局发展除酱香白酒产业及其配套产业外的其他产业。第十条【岸线管控】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赤水河干流、支流及主要溪沟保护范围,严格控制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两侧的林地、湿地保护带,维系赤水河干流、支流生态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第三章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第十一条【生态用
6、水保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赤水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在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基础上,充分保障生态用水,统筹保障农业、酱香白酒产区工业用水等需要。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赤水河干流、支流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第十二条【水资源高效利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节水优先、以水定产的原则,统筹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产区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酱香白酒产业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取水告知承诺制,明确酱香白酒企业的取水、用水标准,并建立配套制度。酱香白酒企业应当编制节水方
7、案,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鼓励酱香白酒企业创建节水型企业。第十三条【加强林地生态系统建设】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赤水河流域禁止类林木目录,鼓励优先种植碳汇能力较强的本土林木,保证流域整体生态的稳定性,防止对生产环境的干扰。第十四条【外来物种管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及治理体系,制定并公布天然分布的物种资源目录,统筹协调赤水河流域外来物种管理防治工作。禁止在赤水河流域种植、投放损害酱香白酒生产环境的生物物种。第十五条【优质酒用高梁基地建设】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配套建设优质酒用高梁等种植基地,强
8、化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鼓励订单种植、规模种植、有机种植,促进原、辅料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酱香白酒生产的原、辅料供给。第十六条【加强窖泥、窖石资源保护】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紫红泥等窖泥、窖石用料资源进行勘探调查和规划管理,划定开采区和禁采区,满足酱香白酒产区企业需求。鼓励酱香白酒企业和其他单位加强窖泥、窖石利用技术的研究,促进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利用。第十七条【建立微生物菌种资源库】支持酱香白酒企业或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开展酿造环境、微生物结构、酒体风味等机理研究,加强涉及酱香白酒微生物的智能识别和分析应用,建立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微生物菌种资源库。第十八条【传统技艺】鼓励酱香白酒企业按照传统
9、酿造技艺和纯粮固态发酵工艺,贮足陈酿,并执行酱香白酒生产技术规范和贮存勾调标准。禁止添加非发酵呈香呈味物质或者食用酒精。第十九条【清洁生产】鼓励酱香白酒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使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清洁高效的生产设备和工艺,不断降低资源、能源消耗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技术和产能,推进企业绿色生产。鼓励酱香白酒企业使用绿色环保的酒瓶、瓶盖、标签、丝带、酒盒、纸箱等包装产品或循环使用玻璃制品。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填充物。第二十条【绿色交通】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产区内推广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逐步推行统一公共交通通勤保障,强化营运货车污染排放源头管控,推广应用
10、高效、节能环保的货运车辆装备。第二十一条【文化遗产保护】省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传统酱香白酒酿制技艺的老窖池、老作坊、储酒场所、古遗址等各类建(构)筑物及其他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建立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文化遗产数据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建设与酱香白酒文化遗产相关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酒类博物馆、文化馆、群艺馆、美术馆和讲习所等,开展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文化遗产搜集、整理、研究和展示等活动。第二十二条【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等融资产品,为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提供金融支持。第二十三条【人才保障】支持酱香白酒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等开展定向、订单培训,培育酿
11、酒人才。第四章治理与修复第二十四条【限期达标】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赤水河干流、支流和溪沟限期达标治理方案,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持续提升赤水河水质,修复赤水河生态。第二十五条【推进污染整治】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污染防治规范和绿色生产的要求,统筹组织开展产区酱香白酒企业的污染整治,落实窖底防渗收集改造、酿酒冷却方式改造、接酒池防渗改造、厂内污水管道改造要求,建设完善企业、园区配套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对不符合环保等相关强制性要求的酱香白酒企业,依法进行清理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清理退出。第二十六条【入河排污口排
12、查整治】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推进赤水河干流、支流和溪沟排污口的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建立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第二十七条【污水处理】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统筹推进产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酱香白酒企业生产污水进入集中处理设施应当进行预处理,达到纳管标准。禁止将未处理的或经处理不达标的生产污水直接排入赤水河干流、支流及溪沟及地下。第二十八条【废气处理】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产区实施能源结构调整,逐步推行清洁燃料使用,防治大气污染,减少废气对生产环境的不利影响。第二十九条
13、【固废处置】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合理选址,建设污泥、酒糟、窖泥尾料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场所和处置场所。酱香白酒企业应当开展污泥、酒糟、窖泥尾料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提升生产资源利用效率。第三十条【土壤污染防治】禁止将污染地块直接用于酱香白酒原、辅料种植和生产使用。禁止在酱香白酒原、辅料种植中喷洒剧毒、高毒农药和除草剂等有毒有害物质。第三H条【生态修复】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产区生态环境修复规划或方案,有序开展破损山体的治理和生态修复,统筹推进赤水河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持续开
14、展赤水河谷生态保护和修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标准体系】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赤水河酱香白酒生产环境保护需要建立酱香白酒清洁生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产品标准和溯源体系。第三十三条【联合执法】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完善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产区监管执法体系,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综合监管大数据平台,加强酱香白酒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及时依法查处破坏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的违法行为。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跨区域的联合执法。第三十四条【监测预警】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
15、政府应当建立酱香白酒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安全监管,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第三十五条【信用管理】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酱香白酒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完善酱香白酒企业信息归集公示,依法公开酱香白酒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和联合执法结果等信息。严格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对酱香白酒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第三十六条【生态补偿】省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赤水河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补偿力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
16、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定程序擅自修改、调整或者废除酱香白酒产区发展规划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批准、引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禁止的项目的;(三)依法应当作出限制生产、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九条赤水河流域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酱香白酒生产中添加非发酵呈香呈味物质或者食用酒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