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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建依据】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规范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深入推动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示范活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目标任务】示范区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促进质量变革创新,营造品牌发展良好环境,打造一批质量引领力强、产品和服务美誉度高的产业集群,及时总结推广最佳实践,更好发挥质量在企业做大做强、产业建圈强链、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服务经济社
2、会高质量发展。第三条【创建主体】示范区创建依托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现有的各类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以下统称园区)。园区管理委员会或所在地人民政府为创建主体,自愿申请参与创建活动。第四条【工作原则】示范区建设坚持统筹协调、合理布局、严格认定、动态管理、规范运行、注重实效,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部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示范区建设管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示范区建设动员组织、指导推动、评估验收、认定公布、总结推广等工作。第六条【地方推动】各地质量强省(区、市)领导小组统筹推动本地区示范区创建活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
3、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遴选把关、政策指导、培育引导等工作。创建主体结合实际制定质量提升、品牌建设规划,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园区企业积极性,抓好创建工作。第三章创建要求第七条【创建门槛】园区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质量工作基础扎实、产业集聚效应显著、主导产业质量特色优势明显,且近三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未发生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市场秩序事件,未纳入相关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舆情事件等。其中严重和重大事故、事件、行为的标准依法确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另行公布确定。第八条【组织领导】园区成立专
4、门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2-质量品牌提升纳入园区发展规划和工作考核范围,完善质量激励机制,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第九条【质量基础】园区加大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打造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效能。鼓励园区企业积极参与标准研制,提升计量检定、校准、测试水平,增强检验检测能力,推动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第十条【质量治理】园区推动企业加强质量诚信自律,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深入开展全民质量行动,积极开展“质量月等活动,推动质量社会共治。第十一条【质量提
5、升】园区引导企业加大质量技术创新投入,创新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工具,推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应用,加快质量管理数字化升级,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迭代提升。第十二条【品牌培育】园区培育形成定位准确、内涵清晰、特色鲜明的区域品牌,加强区域品牌保护和宣传推介。鼓励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与区域品牌建设加强协同,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第十三条【产业协同】园区发挥产业集聚优势,构建“链主”牵头带动、“链员分工协作、产业链协同提升的质量品牌发展生态,增强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有力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第十四条【示范应用】园区及时总结创建过程中的良好实践,加快转化技术、管理、制度等方
6、面的创新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第四章申报与创建第十五条【动员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开展创建活动。第十六条【自愿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条要求的园区可自愿参与创建活动,对标先进提出创建目标,编制创建方案,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第十七条【推荐审核】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遴选提出创建名单,经质量强省(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同意后,园区开始创建活动。第十八条【开展创建】创建活动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创建主体应根据创建方案抓好任务落实。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
7、同相关部门对创建主体给予政策支持、工作指导等。第十九条【指标体系】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创建要求,制定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分类指导,并作为评估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五章验收与认定第二十条【申请验收】园区对照创建目标和示范区创建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全面自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可申请验收。园区应填写验收申请材料,提交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并报质量强省(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验收申请。第二十一条【评估验收】市场监管总局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四条有关条件的园区,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评估验收工作。评估验收可采用材料评估、现场验收等
8、形式。对不满足条件的园区,退回验收申请材料,并反馈改进意见。第二十二条【公示认定】评估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符合要求且公示无异议的园区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六章示范与管理第二十三条【示范期限】示范区示范期为三年。第二十四条【政策支持】各有关部门在质量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制修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以及人才培育、品牌宣传推广等方面对示范区予以支持。按规定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示范区组织和个人实施激励。各有关地方结合实际创新制定质量政策,在质量发展资金安排、重点项目建设、科研项目攻关、
9、人才引进等方面对示范区建设予以支持。第二十五条【示范推广】示范区加强对质量品牌提升创新经验做法的总结提炼和示范应用。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示范区的宣传推广,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卓越产业集群。第二十六条【动态管理】示范区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示范区发生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或示范推广工作不力、引领效果不明显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撤销示范区认定。撤销认定的示范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创建申请。第二十七条【复审认定】示范区在示范期到期前六个月,可自愿申请复审。示范区应填写复审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并报质量强省(区、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复审申请。市场监管总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园区开展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通过评估且公示无异议的园区,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继续认定为示范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解释】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