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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双向流动,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审批,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第四条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促进乡村振兴,加快农
2、业农村现代化。第二章交易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省级建平台、市县建市场的方式,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第六条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的开发、运营、维护和升级,建立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数据库,汇集、发布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统计、分析报表,为交易机构提供信息化等其他服务。第七条市、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还可以依托具备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条件的交易场所,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
3、等基本服务。第八条交易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在其官方网站对外公布。第九条鼓励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使用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开展本地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使用其他产权交易系统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数据归集标准,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信息接入到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第十条交易机构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出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交易机构提升服
4、务水平、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第三章流转交易内容、方式及程序第十二条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均可以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土地经营权。(二)林权。包括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三)“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
5、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六)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七)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A)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涉农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服务。(九)其他与农村产权相关、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品种。第十三条可根据标的物类别选择采取协议出让、竞价、拍卖、招标、综合评议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
6、施。第十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申请。由出让方向交易机构提出。(二)监管审核。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三)交易机构审核。由交易机构对出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四)发布交易公告。由交易机构将交易公告在其官方网站、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原则上不应少于7个工作日。(五)意向受让方报名。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向交易机构报名,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六)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七)组织交
7、易。由交易机构根据交易公告、交易规则要求组织资格审核和交易。(A)成交结果公示。由交易机构将成交结果在其官方网站、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转让方信息公开栏(官网)等渠道发布,发布渠道不得少于3种。自确定受让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交易合同应在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九)签订流转交易合同。交易成功后,由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流转交易合同。(十)交易资金结算。产权交易款项包括交易保证金、产权交易合同价款及产权交易服务费,由交易机构分别开设独立账户进行各产权交易款项的结算。(十一)出具交易鉴证书。流转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交易机
8、构向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第十五条出让方申请交易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让申请书;(二)出让方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资格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原件或照片、扫描件;(三)委托办理流转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身份证明;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权的,需提供书面材料;(四)标的物权属证明,包括标的物权属证书或权属来源证明,质(抵)押、查封、扣押等情况说明;(五)标的物信息,包括标的物类别、数量、规模、座落(四至)、配套设施、附着物信息等;(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流转交易,还应提供准予流转交易的要件。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的行政许可决定、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决策证明材料;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受让方资格须符合出让方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七)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A)其它可能影响交易和合同订立的必要信息和材料。第十六条受让方申请交易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受让申请书;(二)受让方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资格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原件或照片、扫描件;(三)委托办理流转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身份证明;(四)满足交易公告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五)其他为满足交易和合同订立需要应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第四章流转交易行为规范第十七条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
10、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十八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第十九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相应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作为受让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第二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出让方、受让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第二十一条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交易机构应持续完善交易业务制度建设,严格遵循中央及地方各项监管政策和规定。防范金融风险,
11、不得为各类发行和销售非标债务融资产品提供服务和便利。加强交易保证金等资金管理。建立风险处置工作机制及预案。第二十三条鼓励和引导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和企业合法拥有的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第二十四条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审批、备案的,应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流转交易。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出让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交易标的底价可以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程序确定。农户、新型经营主体、企业可自行确定合法拥有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底价。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让方、受让方
12、或者第三方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经交易机构审核通过后,可以中止交易:(一)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四)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提出上述交易中止申请,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交易机构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第二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机构可以终结交易:(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结交易的;(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终结的。第二十八条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交
13、易机构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发布公告。第五章交易监管第二十九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林业、海洋渔业、生态环境、金融监管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关联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的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管,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第三十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林业、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监管审核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第三十一条在交易机构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向原办理流转交易的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请求流转交易标的物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因交易违规违约造成他方财产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