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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引言1一、食品安全犯罪概述2(一)食品和食品安全2(二)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3(三)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3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和缺陷4(一)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41.1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41. 2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4(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62.1 分类体系不完善62. 2犯罪行为规定不全面62. 3刑罚设置不科学7三、国外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8(一)食品召回9(二)刑法罪名设置全面9(三)适用严格责任制9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10(一)引入严格责任10(二)增加食品安全监
2、管者职务犯罪规定11摘要俗话说,人是铁,饭是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对食品的追求也越来越高,我国社会和群众对食品安全质量问题高度重视。然而,近几年来,涉及到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案例层出不穷。例如“毒奶粉”、“瘦肉精”等案例。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大,完善食品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有效打击,已成为普罗大众的呼声。本研究本概述了食品安全问题,详细介绍了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犯罪,并且剖析了目前我国在相关方面法律法规中的空白,将国外某些食品安全法的优秀之处和我国国情相结合,归纳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对策。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
3、食品召回引言俗话说得好,民以食为天。食物是能够使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必需品。食物在为人门提供人体所需的基本营养的同时,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标准。食物不能对人体产生危害或者造成潜在危害。现代的科学技术在不断的发展,但是有利有弊。科学技术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创造了犯罪条件。许多黑心食品产业会为了食物的色泽、口感,而大量的使用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但是大量的食品添加剂对人体是有害的;还有一些黑心饭店,为了节约成本而使用地沟油等等。这些行为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并且阻碍了食品市场的扩大。在研究我国的各类社会问题或法律问题时,都应该充分结合我国国情。本研究以我国社会实际
4、情况为背景,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进行探讨。由于我国起步较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欠缺和不足之处,需要得到进一步改善,并且能使其得到良好的实施效果。一、食品安全犯罪概述(-)食品和食品安全食品的概念定义为:人类可以食用的物质,除了药品和烟草制品外,还包括加工食品、半加工食品。虽然这种解释很广泛,但其只是从字面意思对食品进行了解释。总体言之,食品的根本含义有下面几层意思:一是人们可以长期摄入。食品和药品是具有不同含义的,人们若要生存下来,拥有食品是前提和最基本的保证,与性别年龄、健康状态无关,只要人类是生物意义上的“活着”,就需要食品。而“长期食用”的意思是,当人体长期服用一种食物
5、时,这种食物不会对人体造成直接危害和潜在危害,不会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二是能带来生存的营养价值,使人体功能能够正常运作,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要求不再只是满足“生活”的基本要求,而是渴望食品能带给他们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二三是无毒无害。食品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无毒无害应是食物本身的意义。不能长期食用、没有营养价值、对人体有害、甚至有毒的物品不能称之为食品。自古以来,我国就非常关注食品安全的问题。古语有言,“食不厌精,脍不厌细:伴随着经济水平的进步,人们的物质水平条件也越来越高。从前,人们食用食物只是为了摄取必要的能量,现在,人们更追求色香味俱全的食品,并且也对食物的安全、品质有极高的要
6、求。尽管“食品安全”的含义在每个人心中都不尽相同,但可以肯定的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食品安全”的许多方面上有同样的观点,而全世界人类也在慢慢接受对食品安全的共识。首先,食品安全可以说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至于“食品安全”的含义,是食品质量标准和营养因素均能达到不同国家设定的食品安全标准。针对不同领域的食品安全,我们可以尽量做到对不同的主要农作物和食用动物进行不同的培育,生产者和贸易商对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和工业加工之间的耦合,以及消费者终端消费链等。其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会一定程度的面临食品安全问题。发达国家所要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是,现代科技会不会对食品安全带来不可逆的危险和对人体造
7、成损害,发展中国家或者贫困国家则要考虑会不会有假冒伪劣食品或者过度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另外,人类生命健康和食品安全息息相关。国家政府机构必须履行保护公民生命权的职责,尽最大努力为所有人提供安全的食品,同时食品企业也必须遵守、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为所有人提供安全的食品。最后,食品安全也要得到法律保障。在食品安全问题被人们密切关注后,世界各国的相关机构会选择通过立法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近年来,我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并对其不断的予以完善,显示出我国在全面解决粮食品全问题的良好趋势。(二)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目前为止,刑法学界还没有一个统一定义,仅在法律规定中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了
8、定性,如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中国的一些学者将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客体界定为: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的犯罪活动,直接危害了广大民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根据食品安全问题的特点和学者们的观点,笔者认为,食品安全犯罪指行为人在原材料的种植、养殖直到销售的整个过程中,任一环节触犯刑法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三)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目前,法律研究界的学者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客体有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人民的生命和健康是主要客体。产生这种观
9、点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犯罪事件数量较多,且这些事件的后果较为严重。这将极大的损害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的目的不仅关系到前文中提到的消费者的身体、生命和健康,还包括破坏社会经济结构和秩序,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客观因素包括犯罪对象、危害行为及其后果。犯罪对象包括加工食品、加工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和添加剂等。危害行为是指一切有害行为,且该行为不符合国家或企业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方面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危害后果是危害行为的后果,危害后果不仅包括已发生的重大损害,还包括食品对人体的潜在危害。犯罪主体是对刑事案件的策划、执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行为人、组织或者单位。如果
10、犯罪主体是单位或组织犯罪,那么犯罪后果带来的危害对社会更加严重。近年来,我国发生了极多食品安全犯罪,犯罪造成的危害非常深广,犯罪率也在逐年上升,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不良影响。目前,法律研究界的学者对于此类犯罪的主观性尚无共识。目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以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为划分标准。一种观点认为,间接故意是犯罪的主观条件,但直接故意不是。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主观概念方面是故意的。除了直接意图,它还囊括了间接意图,这两种意图都可能是犯罪的主观要件。第三种观点涵盖了过失的各个方面,并考虑了故意和过失。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和缺陷(-)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1.1 刑法修正案(
11、八)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纳入食品安全犯罪系统中的想法,映射出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考虑层面已经转化为公共安全的角度,而不仅仅是经济法层面的商品范围。旧刑法无法对食品安全进行良好的约束,因此司法机关需要用新的手段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打击,一方面有利于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公共食品安全。这种做法也有一些副作用,因为它直接忽略了性质为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罪名,使其无法发挥作用。因此,这种变化导致了刑法的变化,将“违反卫生标准”改为现在的“违反安全标准”,这可以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的标准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更加符合食品安全法。1.2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
12、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为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进一步作出规定,2013年4月28日,最高法和最高检一起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共22条,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规定为罪,同时对这些罪行的量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一条到第七条是属于列举式,即对某些具体的犯罪情形单独作出规定,可增强对该种犯罪的司法实践操作。第二,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它的适用对象、行为和环节等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解释的第八条到第十条都清楚规定了有关食品添加剂和其他相关产品的行为,并增加了对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甚至是加
13、工、运输、贮存等环节的规制,更严厉地、全面地规制了食品安全犯罪。第三,在食品安全犯罪中,有些罪名是竞合的,对于该种情形的处理原则,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第十一条到第十三条明确划分了一系列具体的犯罪行为,增强了实践中的操作性。第四,在食品安全犯罪中,会存在有共犯的情形以及一些作假内容的广告行为,同样,这些也都需要去规制。在解释的第十四、十五条当中,对共同犯罪行为的构成作了分析,同时,把特定主体所实施的上述行为概括到了虚假广告罪里面。第五,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监管渎职的情况,加大处罚力度。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行为十分猖狂,这与司法部门的监管力度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监管部门在执行职务时,抱着一种“
14、得过且过、视而不见”的态度,甚至还会有利用职权从中收取不法利益、包庇犯罪分子的情形。解释的第十六条对该类职权行为做出了事先规定,在其同时犯数罪时择一重罪进行处理,如此,会对那些违法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第六,对刑罚方面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并且对于单位所犯此类罪的,要从重处罚。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两倍以上的罚金”,并明确规定了适用罚金的最低标准。其实,这对于震慑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有很大的作用,因为罚金刑的处罚力度加大了。而第十八条则对于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等的适用做了限制,同时还有“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剥夺其再犯的能力”。对于对单位犯罪的从重处理、严格防范相关犯罪行为,都在刑法第十
15、九条中有所体现。解释颁布后,人民群众积极响应。这证明解释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2.1分类体系不完善目前食品安全刑法领域的分类还不完善,需要相关机构和部门对其不断的修正和改良。上世纪改革开放初期,食品安全犯罪主要集中在不遵守卫生标准的方面,同时,食品安全犯罪的频率比当今社会低。然而,伴随着时代的发展,食品犯罪已经演变的更为剧烈,例如“毒奶粉”等事件,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危害。对于当今社会所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而言,最严重的问题就是不安全的食品会对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造成损害。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对社会带来
16、了及其恶劣的影响,其次是影响了食品市场经济。由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诉讼频发,以及此类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现行刑法将其归类为经济犯罪。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例如,在2007年引起轰动的刘襄、奚中杰一案:刘襄、奚中杰等人知道用盐酸克仑特罗(通常称为“瘦肉提取物”)饲养的猪会引起严重的食物消耗。人身伤害,为赚取巨额利润,仍生产和销售瘦肉提取物,销售额达到640万元,产品流向山东,河南等地。事发后,焦作市养猪户收入损失1.6亿元。法院认为,不安全的猪肉进入市场,极大地危害了未指定人数的生命和健康,影响了养猪户和相关肉制品公司,并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这种行为应被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当年该案发生了巨大的定性纠纷,有人认为该窠的肇事者行为也充分符合了生产,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