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行政诉讼十大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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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行政诉讼十大案例(2022年6月22日)一、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罚款案二、叶某诉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不予发放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案三、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案四、黄某诉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给付工伤保险金案五、江某诉雷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清除违法犯罪记录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案六、谭某林诉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中山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七、朱某强、朱某溪诉惠来县隆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案八、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计收案九、杨某诉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广州市荔

2、湾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十、罗某等十人诉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案一、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罚款案【案例要旨】对于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并造成疫情防控风险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案情及裁判】原告: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于2020年10月30日起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某百货商城门口举办“美食嘉年华活动”,实际参与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举办的该活动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20万元。该

3、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为追求经济利益,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对该公司作出取缔活动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点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提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度。新冠肺炎疫情出现以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聚集成为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企业或其他经营者举办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

4、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提前申请安全许可,并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2020年10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发现1例新冠病毒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当晚广州市花都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已启动应急响应。时隔仅半个月,广州某百货有限公司为追求商业利益,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造成明显疫情防控风险。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坚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二、叶某诉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不予发放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案【案例要旨】政府的相关文件虽规定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政府特定工作的,可终止向其发放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但在以协商收购方式推进房屋拆迁和土地整备工作过程中,不能仅以相对人未与行

5、政机关达成补偿协议认定其不配合政府工作,从而停发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案情及裁判】原告:叶某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2018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府规(2018) 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有关规定适用范围的批复规定,存在“不配合政府主导的搬迁、拆迁、土地整备及附着物征收”情形的,属于深府(2007) 35号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办法“一、关于生态补偿”部分“(三)责任和义务”规定的内容,政府有权终止发放其生态保护专项基本生活补助费。2018年12月24日,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以下简称“葵涌办事处”)公布了 2018年度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

6、助考核结果,并在坝光社区公示栏进行了张贴。在生态保护专项补助人员名单中,叶某的备注为:“不配合坝光搬迁工作扣除1T2月生态补助”。另查明,2018年12月12日,在叶某的大鹏半岛生态保护专项补助对象考核表上,大鹏新区坝光社区整体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意见为:“该考核对象违反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有关规定适用范围的批复第4条规定:不配合政府主导的搬迁、拆迁、土地整备及附着物征收的。处理建议:暂停发放2018年度(1-12月)生态专项补助。”叶某不服,诉至法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叶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葵涌办事

7、处认定叶某不配合政府主导的搬迁、拆迁、土地整备及附着物征收,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叶某存在不配合情形。而且,涉案坝光整体搬迁项目在相关房屋拆迁许可证到期后,葵涌办事处通过协商谈判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实现土地整备目标,叶某不负有必须与政府部门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义务,无法推导出不签约就是不配合政府工作的结论。政府通过协商收购的方式实现土地整备目标,实质是通过非强制性手段,以协商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减少对抗。一旦协商不成,政府也可视情况予以强制征收以保障项目的推进。本案中,如果将协商不成认定属于叶某不配合政府主导项目的情形,并让叶某由此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则有名为协商、实为强制收购之嫌,背离协

8、商收购的执法初衷。二审审理期间,叶某确认已于2021年4月25日收到2018年度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不予发放叶某2018年度生态保护专项补助的行为违法。【法官点评】行政机关以相对人不配合政府工作为由,要求相对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还应就相对人不配合的具体事实进行举证。行政机关通过协商收购房屋的方式实现土地整备目标,系期冀通过非强制手段,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协商收购,应尊重相对人自身意愿,尽量通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若对未签约的相对人施加额外的不利后果,则无法真正落实协商收购中的自愿公平原则。三、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化州市市场监督管

9、理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案【案例要旨】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予吊销许可证之情形。【案情及裁判】公益诉讼起诉人: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对广东某食品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和2020年3月14日生产的“橘红树”包装饮用水(规格:18L/桶)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合格,均将上述不合格食品案件转交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化州市监局”)核查处理。化州市监局分别立案调查后,作出化市监处字(2019) 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0、和化市监处字(2020) 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均为金钱罚,罚没款项共计51770. 5元。后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化州市监局调取了立案查处该食品公司的行政执法案卷材料,决定对该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案进行立案审查。2020年9月15日,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化州市监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进行整改。化州市监局答复后,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该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

11、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吊销许可证。本案中,广东某食品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而化州市监局在对该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橘红树”包装饮用水(规格:18L/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未能查清该公司是否存在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形,对该公司进行减轻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在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该局仍未依法履行职责,该食品公司仍具备生产、销售包装饮用水的资格,并出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包装饮用水再次被检验为不合

12、格情况,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化州市监局化市监处字(2020) 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化州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法官点评】本案是茂名地区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食品安全无小事,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法标准。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黄某诉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给付工伤保险金案【案例要旨】职工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以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医疗费用垫付争议、未能提

13、供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申请资料为由决定不予核定报销,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不符,依法不予支持。【案情及裁判】原告:黄某被告: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第三人:广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黄某是广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后勤服务员。2019年11月7日,黄某在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七级。2020年8月26日、12月15日,黄某两次向江门市新会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新会区社保局”)申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费和报销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并提供了医疗费票据等作为申请材料。黄某确认在其申请报销的两笔住

14、院医疗费(总计194592元)中,用人单位已支付部分费用95828. 5元,但其与用人单位就该笔款项的垫付产生争议,双方未能就该次工伤医疗费报销款项划入的银行账户达成一致,故无法提交填写完整并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银行账号、垫付确认书等资料。新会区社保局审核认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为广东省统一文本格式,申请享受工伤医疗费待遇需用人单位在该表中盖章确认,而黄某未能提供该材料,故不予支付黄某该两笔住院医疗费用。黄某不服,诉至法院。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某未提交填写完整并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等资料系因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医疗费用垫付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15、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将前述材料作为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前提条件。而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 “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等先行支付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及时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如将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医疗费用垫付争议而无法提供用人单位盖章确认的申请材料作为不予核定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显然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精神不符。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核定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其法定职责,相关垫付争议可另行通过法定途径进行主张及解决,该争议不属于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费及重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先行处置事由,社保经办机构以此为由对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核定,使得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救济。法院经审查,对黄某申请支付的该两笔住院医疗费,除未纳入工伤保险目录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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