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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各校外培训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双减”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现向各校外培训机构提醒告诫如下:一、严禁无证办学1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或教学点批复),并在登记机关进行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才能开展培训活动。2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增设教学点、开设分校,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3 .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二、严格规范办学4 .不得擅自分立、合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名称、层次、类别及项目开展培训活动。5
2、.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6 .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对学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严禁超标超前培训。7 .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或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I。8 .严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00。9 .严禁使用不当方式方法对学生进行惩戒,严禁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10 .严禁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11 .严禁培训教材违反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3)6号)中的相关规定。三、严格规范收费12 .校外培训机构须与
3、学生家长签订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规范服务行为,为妥善处理有关纠纷提供依据。13 .通过预收费监管账户收取学费并开具票据,不得账外收费,也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培训费用。14 .严禁一次性收取或通过拆分合同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累计60个课时的费用。15 .须在培训场所公示栏中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四、严格广告宣传16 .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对培训结果宣称或暗示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宣传活动。17 .不得借助各种媒介,包括墙面语言、单页宣传、1ED视屏
4、、报刊等,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培训成绩进行宣传。五、严格安全管理18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并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排查办学场所房屋及水、电、暖等设施设备方面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并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19 .严禁不具备食宿条件的培训机构,违规容留学生住宿或为学员提供就餐服务。20 .要认真履行防控责任,明确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为疫情防控和安全第一责任人,坚持人物同防、多病共防,定期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演练,要动态精准掌握师生健康状况,建立人员健康情况摸排台账,加强来访人员登记,严格执行测温、亮码、问询、登记制度,坚持通风消毒,全面细致落实办学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