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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行政机关: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关区大队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1创受委托行政机关: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委托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静态停车相关行政处罚,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具体委托事项如下:一、委托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以及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二、委托权限南关区范围内侵占城市道路边缘石以上区域,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工作。三、委托期限自2023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四、权利与义务(一)委托行政机关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处罚权;(二)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三)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处罚案件应定期报委托行政机关审查监督及备案;(四)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的权力,不得将委托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行使,不得越权行政。超越委托范围的行为,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委行行政机关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