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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DB36汀亨击此处,西国标准文曾类号 地 方 标 准DB 36/ XXXXX-XXXX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管理规范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enterprises related hygienic safety productsfor drinking water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202X-XX-XX)XXXX - XX - XX 实施XXXX - XX - XX 发布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DB36 XXXXXXXXX目 次前言II1 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选址及厂区环境15厂房和车
2、间26 设施与设备37生产过程48 检验59管理制度510 原材料711贮存和运输712从业人员8附录A (规范性附录)生产车间类型、要求及适用范围9附录B (规范性附录)不同类别产品生产车间(区域)面积要求 10参考文献11I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邱伟华、夏立、徐艳、何志梅、熊琴平、邹明霞、熊英、于子颖、步才博。DB36 XXXXXXXXX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
3、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生产过程、检验、管理制度、原材料、贮存和运输、从业人员等内容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亦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竣工的卫生管理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T 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
4、标准GB 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7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13年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年版)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the product re I ated to dr i nk i ng water safety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材料和化学物质。3.2水处理材料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mater
5、 i a I s利用物理、化学方法进行水处理的材料,在外观性状上分为滤芯及其组件类、散装材料类。主要包括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镒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DB36 XXXXXXXXX4选址及厂区环境4. 1选址4.1.1 生产场所选址应满足产品的生产工艺要求,不得设置于住宅、办公、商业等非生产型建筑物内。4.1.2 生产场所选址的厂区周围不得有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4.1.3 生产场所周围不宜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4
6、.2厂区环境4.2.1 应考虑环境给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4.2.2 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4.2.3 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出现扬尘和积水等现象。路面应设置导向线,保持环境清洁。4.2.4 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4.2.5 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5厂房和车间5.1 基本要求5.1.1 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分区明确,有分离或分隔措施。5.1.2 应根据产品特点、工艺要求和生
7、产规模设置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区)、检验区、危险品仓库等场所。5.1.3 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5.2 有害因素防护清洁区与污染区应分开,生产过程中如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应单独设置场所,并与其他建筑(场所)有防护分隔和卫生安全措施。5.3 生产车间5. 3.1类型及要求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生产区域,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5. 3. 2面积生产车间(区域)面积应与产品类别及生产规模相适应。不同类别产品生产车间(区域)面积基本要求符合附录B的规定。5.4 材料与内部结构5.4.1 通道生产加工车间通道应宽敞,行人通道宽度应大
8、于1m,叉车通道宽度应大于2m,汽车通道宽度应大于3. 5m,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设置参观走廊的应采用玻璃与生产区隔断。5. 4. 2墙壁屋顶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生产加工车间的墙壁和屋顶应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清洁作业车间高度超过3m的宜吊顶;车间环境检测应达到5.3. 1附录A中相应的要求。5. 4. 3门窗门窗应闭合严密。门的表面应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应使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清洁作业车间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门应能及时关闭。6. 4. 4地面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在最低处设置地漏;地面应设置区域
9、分隔线和导向线,增加厂房分区的辨识度。6设施与设备6.1 供水设施7. 1. 1基本要求应能保证生产需要的水压、水量等,且水泵工作时产生的噪声、振动应分别符合GB/T 29529和GB/T29531的要求。8. 1.2水质要求涉水产品加工用水应采用市政供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2022的规定,不影响产品质量。9. 2排水设施9.1.1 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应适应生产的需要,保证产品及生产、清洁用水不受污染。9.1.2 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9.1.3 排水系统出口应有适当措施以降低虫害风险。6. 2. 4排水口
10、应设置在易于清洁的区域,并配有相应大小的滤网等装置,防止产生异味及固体废弃物堵塞排水管道。6.2.5根据污水中污染物性质采取合理有效的排放形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单独排放的污水应符合行业污水排放标准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应符合GB/T31962的规定。6. 3废弃物存放设施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废弃物的存放应符合GB 18599的规定。6. 4通风设施生产场所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GBZ2010中6. 5. 1.2的规定执行
11、,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h,新风量应不小于30h人。无负压蓄水容器、管材管件不作此项规定。6. 5净化消毒设施6.5.1空气净化车间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设计应符合GB 50073的规定,其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22m,周围30m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6. 5. 2空气消毒车间采用紫外线空气消毒装置的生产车间,宜按30w (10-15) m2设置。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进入生产车间的原料应根据其属性特点,设置相应的物料净化设施,原材料经过清洗、消毒、除尘等净化处理方可投入生产。6. 7个人卫生设施6. 7.1更衣室设置要求清洁作业车间装配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入口与出口应分开,
12、并分别对应生产车间非清洁区与清洁区。6. 7. 2更衣室设施要求更衣室内应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6. 7.2洁净车间入口处应配备洗手、干手、消毒设施,洗手设施数量应与同班次生产人员数量相匹配。6. 8采光照明6.8.1采光要求采光应按GB 50033中4. 0. 15的规定要求执行。6. 8. 2照明要求应按GB 50034的规定执行,其中工作面混合照度2200Lx,检验工作场所2540Lx,其它场所2100Lxo7. 9生产设备8. 9. 1基本要求涉水产品与非涉水产品的主要生产设备不应共用。6. 9. 2卫生要求生产使用的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卫生、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吸水、不变形
13、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便于清洗消毒。7生产过程6.1 基本要求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设备、物品。7. 2防护措施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污水等污染应有相应的事故报警和卫生安全防护措施。o贮存、使用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品的场所应设置喷淋、洗眼设施。7. 3标签说明书应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13年版)的要求。7. 5物料净化物料清洗用水水质应保证清洁卫生,且应符合GB5749的要求,必要时安装大型水质处理器对清洁源水进行净化处理。9. 6车间清洁消毒6.6物料净化设施5DB36 XXXXXXXXX清洁作业车间应定期清洁、消毒,并做记录。按照5.
14、3.1附录A中相应的要求自检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定期检测;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参照GB 15979o8检验8.1基本要求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根据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检验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8. 2自检要求8. 2. 1检验设备应根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中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并应定期计量检定。8. 2. 2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具备有关专业资格或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8. 2. 3检验项目按照产品执行标准规定开展产品的出厂检验和
15、型式检验。8. 3委托检验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具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资质,并经过省级或省级以上计量部门认证。8. 4检验频次每批次产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每年度每个类别产品至少完成一次型式检验中卫生指标的检验。8. 5检验报告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检验结果记录应完整,不得随意涂改。10. 6清洁作业车间环境检验应根据产品特点和类别,自行开展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生产环境卫生检验;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参照GB 50073和GB 15979。9管理制度9.1基本要求应设立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完善产品生产的卫生安全及质量保证体系。应制定涉水产品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标准,明确岗位职责。9.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