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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支持收取管理费的情形(一)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另行成立项目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项目管理有权主张管理费(二)承包合同虽然因违法分包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收取管理费(三)承包人为出借资质订立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履行了一定施工管理职责享有管理收益参照约定扣除管理费(四)合同双方均不能基于合同无效而获取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应得利益,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五)双方已结算完毕,结算条款管理费约定不受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六)企业管理费与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无关,且实际施工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具体的工程管理,故管理费不应从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二、不支持收取管理费的情
2、形(一)施工合同未约定管理报酬,总包方主张计取总包管理报酬不予支持(二)出借资质订立合同无效,出借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没有依据(三)未对工程进行必要的施工管理不予支持管理费(四)合同未明确约定管理费不予支持(五)郭金榜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提起本案诉讼,其个人因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其主张计取企业管理费缺乏事实依据三、酌定管理费的情形(一)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发包人进行了相应管理酌定案涉管理费(二)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均对工程实施了管理行为,酌定转包人工程管理费(三)违法分包合同约定无效,综合建设工程行业管理费的一般收取比例酌定工程款管理费(四)承包合同违反禁止违法转包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3、合同双方不应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结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将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为下浮(五)违法转包人并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和管理的资质,合同中约定转包人收取管理费标准过高,酌定将管理费率降低四、违法行为发生的管理费的处理情形(一)违法转包案涉项目所收取的管理费应当予以收缴(二)违法转包无效,自愿给付产生的“管理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强制判决的款项摘要: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当事人各方对是否应当支付管理费经常发生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费相关裁判文书的梳理,从四个方面总结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处理规则,具体包括支持收取管理费的情形,不支持收取管理费的情形,酌定管理费的情形
4、,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发生的管理费的处理情形。进而对前述情形提出相应建议,当事人应当订立合同明确约定管理费的数额或计取标准,收取管理费一方明确对案涉工程实际进行施工项目管理工作,对案涉工程项目管理费及时进行结算确认,收取管理费一方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必然会发生管理费,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经常出现挂靠施工、借用资质、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当事人各方对约定施工管理费管的效力及是否实际发生管理行为均可能产生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也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本文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费相关裁判文书的梳理,总结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争议处理的规则,为建设工
5、程领域施工各方减少争议提供有益的借鉴参考。支持收取管理费的情形(一)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另行成立项目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项目管理有权主张管理费辽宁华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最高法民终245号。华鑫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另行成立天泰公司并与其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由天泰公司作为项目管理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项目管理工作。天泰公司分别与有关单位签订监理、设计等合同,参与工程施工管理,提供了项目管理服务。鉴定机构瑞丰公司依据华鑫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服务合同鉴定出了项目管理费,故法院对华鑫公司主张的项目管理费予以支持。
6、(二)承包合同虽然因违法分包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收取管理费湖南省恒广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家良因与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最高法民申78号。内部承包合同虽然因违法分包而无效,但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本案仍可参照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法院适用内部承包合同中关于南托公司按照建设方审定后工程结算造价的3%收取管理费,并代扣4.89%的税费的约定,计算案涉工程价款,且在计算南托公司应支付所欠吴家良的工程款时,亦按照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扣除了管理费和税费。(三)承包人为出借资质
7、订立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履行了一定施工管理职责享有管理收益参照约定扣除管理费冷犁、蒋佳文、黄军因与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最高法民终983号。冷犁、蒋佳文和黄军采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对涪江二桥景观工程进行建设,永存建筑公司按工程项目结算造价的0.5%收取管理费。前述约定的实质是冷犁、蒋佳文和黄军通过内部承包形式来达到借用施工资质的目的无效。永存建筑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履行了一定施工管理职责,应享有管理收益。参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管理费由永存建筑公司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四)合同双方均不能基于合同无效而获
8、取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应得利益,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王玉财因与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最高法民申6760号。案涉污水管网工程劳务合同认定无效,王玉财、山东黄河公司均不能基于合同无效而获取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应得利益。根据查明事实,山东黄河公司在施工现场派驻了管理人员,实施了工程质量的管理、控制、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相关管理活动已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王玉财亦应折价补偿,王玉财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五)双方已结算完毕,结算条款管理费约定不受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吴智贵因与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最高法民申6767号。因吴智贵不具
9、有施工资质而归于无效,但苏辰集团公司项目部分别与吴智贵形成会议纪要并签署劳务结算协议书,双方对工程价款中扣除管理费,以及剩余工程尾款进行了确认。上述结算条款不受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是吴智贵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现双方已结算完毕,工程尾款已付清,吴智贵主张管理费比例畸高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不符。(六)企业管理费与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无关,且实际施工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具体的工程管理,故管理费不应从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潘传进、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成贵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王金锋及法院第三人河南忠诚隧道建筑劳务有限公
10、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最高法民终412号。对潘传进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中铁十二局二公司上诉主张,间接费868,820元和按照税率3.35%计算的营业税218,898元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对此,法院认为,华昆咨询价鉴(2019)2号鉴定意见书载明,间接费包括了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因企业管理费与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无关,且潘传进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具体的工程管理,故管理费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不支持收取管理费的情形(一)施工合同未约定管理报酬,总包方主张计取总包管理报酬不予支持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惟邦营造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被贵州省梵净山投资控
11、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最高法民终1305号。惟邦公司EPC总包范围内由中铁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项目包含国内航站楼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屋面幕墙工程、室内精装修工程、暖通空调工程、给排水消防工程、强电工程。2016年5月20日签订的备忘录约定,惟邦公司应获得的总包管理报酬按业主审计部门最终确认的总结算金额分项按不同比例计取。备忘录和施工总包合同均未约定国内航站楼室内精装修工程可以计取总包管理报酬,惟邦公司主张计取总包管理报酬无合同依据。(二)出借资质订立合同无效,出借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没有依据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李欠斌、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及法院被告
12、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城乡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最高法民申6123号。李欠斌没有施工资质,与东源公司之间也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和劳务关系,其通过与东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设立东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形式借用东源公司资质。由于工程承包合作协议书属无效合同,合同中关于4%的管理费及分摊公共费用的约定,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华夏军安公司请求东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三)未对工程进行必要的施工管理不予支持管理费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最高法民终291号。结合鉴定意见、公航旅
13、公司与中隧公司之间的总结算价款、中隧公司与华邦公司的施工比例及增加变更部分工程量所占比例对双方应得工程款数额进行了认定。中隧公司主张的管理费,因其与华邦公司签订的联合施工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无效,中隧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工程施工管理,并为此付出了相应的人力、物力等成本,故对其基于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四)合同未明确约定管理费不予支持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最高法民再93号。中铁八局与中铁十五局签订会谈纪要,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除扣留管理费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规定的各项扣款外,不再扣除其他费
14、用,并在业主拨付各项工程款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的计价款拨付给乙方”,但未明确管理费的具体情况,双方亦未在事后达成补充协议,中铁八局对此提交的相关统计清单均系其单方制作,未经中铁十五局确认,且中铁十五局对此不予认可,故中铁八局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五)郭金榜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提起本案诉讼,其个人因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其主张计取企业管理费缺乏事实依据郭金榜因与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中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最高法民申7418号。郭金榜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提起本案诉讼,其个人因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其主张计取企业管理费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在依据鉴定意见认
15、定应付工程款时,将企业管理费扣除,法院。因原判决并不涉及收缴非法所得,郭金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修改了相关收缴规定为由不能成立。酌定管理费的情形(一)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发包人进行了相应管理酌定案涉管理费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南京久环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最高法民申4592号。案涉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双楼公司按久环劳务公司所完成工程结算总价(含建设单位及双楼公司的代购材)的4.6%收取总包管理费”,基于案涉内部承包协议无效,结合双楼公司进行了相应管理的事实,酌定由久环劳务公司承担案涉管理费的50%,另50%的管理费应自双楼公司主张的已付工程款中扣除并不缺乏
16、依据。(二)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均对工程实施了管理行为,酌定转包人工程管理费史生来因与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最高法民申5472号双方在案涉承包协议第二条中约定以秦州区国投公司与八建公司施工合同总造价10%收取管理费。因该承包协议无效,故不可完全按照该约定计取管理费。史生来作为实际施工人虽对案涉工程进行管理,但在2014年1月史生来因车祸住院后案涉工程由八建公司实际控制并支付工程费用。故可以认定双方均对工程实施了管理行为,认定八建公司可收取220万元管理费。(三)违法分包合同约定无效,综合建设工程行业管理费的一般收取比例酌定工程款管理费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李勇、独山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最高法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