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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试行)为推进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审慎适度、依法依规、过惩相当、公平公正”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以及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项目负责人等从业人员(
2、以下简称“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管理工作。二 职责分工(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归集本单位监督检查活动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和省级其他监督部门提供的相关信用信息,认定、发布、应用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二)市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新增项目基础信息审核,归集本单位监督检查活动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和市级其他监督部门提供的相关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归集本单位监督检查活动中产生的有关
3、信用信息和县级其他监督部门提供的相关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四)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机构)负责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录入项目建设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三、信用信息主要内容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一)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从业单位名称、资质等级、从业人员姓名、职务等从业主体基础信息;浙江省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代码、技术等级、标段设置、合同金额等项目基础信息。(二)不良信息主要包括:1 .行政处罚信息;2 .司法生效判决认定的不良信息;3 .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4 .行政强制信息;5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认定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
4、;6 .行政检查、有关合同履行不良信息;7 .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不良信息;8 .其他依法依规认定的不良信息。(三)守信信息主要包括:抢险救灾相关嘉奖、工程质量奖项,以及其他省级以上表彰通报认定的激励性信息。四 参评项目范围省内所有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围标串标、非法转包、业绩造假、违法分包、行贿受贿、环境污染、恶意欠薪等不良行为的,均按信用评价负面清单进行动态管理(详见附件1、2)o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水运建设项目均纳入常规参评范围。常规参评项目(标段)中,施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评价时
5、段原则上自监理签发开工令之日起至交工验收或者中间交验合格之日止,设计、监理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评价时段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试验检测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评价时段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检测项目注销之日止。从业主体发生负面清单所列行为,项目(标段)交工验收或者中间交验合格后仍在影响期内的,按负面清单管理至影响期结束。常规参评项目(标段)因不可抗力或者非自身原因暂停施工期间未发生负面清单行为的,暂停信用评价,恢复施工后继续评价。五、信用评价规则(一)从业单位信用计分规则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包含基础信用分和信用附加分。基础信用分满分为100分,信用附加分最高为2分。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以项目标
6、段为评价单元进行评分。单个参评项目的初始信用分为100分,按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累计扣分后,得到单个参评项目的信用评分。从业单位所有参评项目信用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单位的基础信用分。从业单位的信用附加分通过其在省内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的守信信息取得。附加分信息由从业单位报送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市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核实后录入省统建的信用交通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具体标准见附件3o(二)从业人员信用计分规则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按其在参评项目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累计扣分后,得到信用评分。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具体标准见附件4。(三)特别规定1 .招投标
7、活动中,联合体投标单位发生负面清单所列投标行为的,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均纳入负面清单管理。2 .项目参建过程中,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方发生负面清单所列不良行为的,直接责任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对非直接责任方予以一定信用扣分;联合体牵头方或成员方发生其他不良行为的,仅对直接责任方予以信用扣分。3 .从业主体发生负面清单所列不良行为被动态调整后,有参评项目的仍需进行信用评分;得出的评价得分与动态调整结果进行比较,最终信用等级不得高于动态调整后信用等级。4 .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全过程咨询、代建+监理等建设模式的从业主体,按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类别分别参评。5 .施工分包单位的不良行为纳入
8、项目(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信用评价。六、信用等级(一)信用等级划分从业主体的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其中:同一从业单位以不同资质分别参建不同项目(标段)时,按不同资质分别评价确定信用等级;从业人员按参评时任职岗位确定信用等级。评价得分95分及以上的为AA级,信用好;85-95分(不含)为A级,信用较好;75-85分(不含)为B级,信用一般;60-75分(不含)为C级,信用较差;60分(不含)以下为D级,信用差。从业单位在任一参评项目的信用评分低于75分的,当期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从业单位有两个以上参评项目的信用评分低于75分的,当期信用等级最高为B级。从业主体首次参评,或者
9、原有信用等级失效后再次参评,或者发生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动态调整到期后仍在参评范围内的,12个月内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二)信用等级确定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实行“信息实时录入、等级半年度发布、负面清单动态调整”制度,上半年度信用等级在当年7月份发布,下半年度信用等级在下一年的1月份发布。信用等级确定后从业主体不再有参评项目的,原信用等级延续6个月,但因负面清单动态调整至影响期结束的除外。信用等级确定后,从业单位更名或者资质升级的,当期信用等级不变。从业单位发生分立的,承继资质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但分立前原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低于B级的,按分立前原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确定。从业单位发生合并重组的,合
10、并后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按合并前原各从业单位中的最低信用等级确定。七、信用评价流程(一)评价信息录入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机构)应在项目工可批复或者核准后一个月内通过系统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录入从业主体基础信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主体信用信息由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录入。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在形成本单位信用信息或者取得同级其他行业监督部门信用信息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录入评价信息。评价信息认定并录入后,从业主体可通过系统实时查询信息;有异
11、议的,向录入部门提出。异议受理部门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主体,并对相关信息作出异议标注;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期,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二)评价结果公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每年1月、7月通过系统向社会公示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从业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主体,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期,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可通过系统查询。从业人员对信用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提出。市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原则上
12、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主体,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期,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三)信用等级发布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浙江交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从业单位也可通过系统查询并打印本单位信用等级情况。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通过系统发布(不对社会公开),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可通过系统查询并打印相关信用等级情况。八、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从业主体的不良行为向有关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受理部门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期,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非受理部门原因导致调查中止的除外。举报事项
13、在未完成调查处理之前,不影响信用评价的正常进行。九、信用等级应用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从业主体,招标人可在招投标活动中给予一定的激励;对于信用等级为C、D级的从业主体,招标人可在招投标活动中给予一定的约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十、保障措施(一)明确信用评价项目检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强化工程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每月一次辖区内参评项目(标段)检查全覆盖;市级每半年一次辖区内参评项目(标段)检查全覆盖;省级每半年一次重大项目(标段)检查全覆盖,并按一定比例抽查其他参评项目。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部
14、门可按照“综合查一次”原则,联合开展综合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机构)要强化项目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落实检查职责。(二)确保信用评价工作质量。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单位(实施机构)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抓好本细则和评价标准的宣贯实施,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应评尽评、应扣尽扣”原则,及时录入评价信息,确保信息录入无错漏,尽可能减少异议事项发生。(三)严格信用评价工作纪律。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单位(实施机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严格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范围,严格规范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确保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信用评价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上级交通运输(港航)
15、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下级部门、建设单位(实施机构)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应责令纠正,屡次不改的,进行约谈;发现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H一、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19184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21) 127号)同时废止。附件:1.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负面清单2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负面清单3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行为评价标准4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评价标准公林谟虹程从业靴解醐负面静相评榔第撇髓卿胴0F01好期觥嬲甦孰肚挣的趟串时独摊3隼QF02阐QF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