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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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幼儿园开设托班备案工作方案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清远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开设的面向2-3岁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二、托班开设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幼儿园可申请备案开设托班:(一)满足辖区内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能提供为2-3岁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的;(二)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三)依法依规办学,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无县级以上(含县级)通报批评或处罚,无违规收费现象;(四)每个托班婴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五)托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人员。托班教师应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托班保育员应当具备中专或高中

2、及以上学历,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保育员)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保育师);(六)有符合2-3岁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教育课程。三、托班开设程序(一)自愿申请。符合托班开设条件的幼儿园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填写清远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备案表(附件1)报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核。(二)业务(经营)范围更新。经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后,幼儿园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属事业单位性质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依法变更登记;属于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变更登记;属于营利性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变更登记。(三)审核和备案。经核准登记后,幼儿园应及时登录“广东

3、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网址:)提交备案申请,填写机构基本信息并上传备案材料清单(附件2)上的相关材料。县(市、区)卫健局收到幼儿园备案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对申请机构进行备案审核。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材料不全或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受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并说明理由。通过备案后,幼儿园需将清远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备案表和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一式一份交由县(市、区)教育部门留存。四、监督管理(一)强化工作协同。各级卫健、编制、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各级卫健部门依照

4、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托班的备案指导。(二)推进联合监管。卫生健康和教育部门定期对幼儿园开设托班情况开展联合监管,对违规开办托班的幼儿园依法依规责令落实整改,对拒不改正和情节严重的幼儿园依法处罚和责令其停办托班服务。(三)实现信息共享。卫健、编制、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络员制度,不定期推送幼儿园托班开设及监管情况,共同促进我市“托幼一体化”建设。附件:1清远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备案表2.备案材料清单清远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备案表幼儿园名称幼儿园地址机构类型(公办、民办)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幼儿园总班级数其中小班中班大班拟开设托班数拟招收托位数拟

5、开设托班保教人员情况是否设置符合2-3岁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教育课程专任教师保育员人数学历是否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人数学历是否持有保育员上UU、丁冈证幼儿园意见(盖章)年月日教育部门审核意见(盖章)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三份,幼儿园一份,主管教育局一份,卫健部门一份。填表人:联系电话:备案材料清单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二、办园许可证。三、幼儿园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场地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五、幼儿园托班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幼儿园负责人提供园长任职资格证书。托班教师提供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或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保育师提供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保健人员提供学历证明和保健人员培训合格证。以上人员均提供县(市、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六、幼儿园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合格意见。七、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出具为“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八、提供餐饮服务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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