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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害损失情况主要指标解释(-)灾害种类1 .洪涝灾害:指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堤)、风暴潮等造成的江河洪水、渍涝、山洪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区洪水、冰凌洪水、融雪洪水、城镇内涝等二级灾种。江河洪水:指因暴雨引起的江河水量迅增、水位急涨的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山区洪水:指山丘区由降雨诱发的急涨急落的溪河沟道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山区洪水中泥沙石等固体物质含量较少,因灾遇难人员多呈溺亡特征,建(构)筑物受损以冲刷与淹没为主。冰凌洪水:指由于冰凌阻塞形成冰塞或冰坝拦截上游来水,导致上游水位雍高,当冰塞溶解或冰坝崩溃时槽蓄水量迅速下泄形成洪水,
2、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融雪洪水:指形成由冰融水和积雪融水为主要补给来源的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城镇内涝:指由于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镇排水能力致使城镇内产生积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2 .干旱灾害:指一个地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流、湖泊等淡水资源总量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尤其是农业生产、人畜饮水和吃粮)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灾害。3 .台风灾害:指热带或副热带海洋上发生的气旋性涡旋大范围活动,伴随大风、巨浪、暴雨、风暴潮等,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4 .风雹灾害:指强对
3、流天气引起的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所造成的灾害,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包括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二级灾种。大风:指因冷锋、雷暴、峋线和气旋等天气系统导致近地面层平均或瞬时风速达到一定速度或风力的风,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冰雹:指强烈对流云中降落的固态水,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龙卷风:指在强烈的不稳定的天气状况下由空气对流运动导致强烈的、小范围的空气涡旋,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雷电:指强烈的对流性天气导致云中产生电荷并释放电能,击中人畜、建筑、设施等,以及因雷电直接引发的建(构)筑物火灾等,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5
4、 .低温冷冻灾害:指气温降低至影响作物正常生长发育,造成作物减产绝收,或因低温雨雪造成结冰凝冻,致使电网、交通、通信等设施设备损坏或阻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自然灾害。6 .雪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人畜生存,以及因降大雪造成交通中断,毁坏通信、输电等设施的自然灾害。7 .沙尘暴灾害:指强风卷起大量沙尘导致地面能见度小于1公里,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8 .地震灾害:指由地震引起的强烈地面振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使各类建(构)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损坏,交通、通信中断和其他生命线工程设施等被破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物质泄漏、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造成人员
5、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功能破坏的自然灾害。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9 .地质灾害: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且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二级灾种。崩塌:指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山体崩落、滚动、撞击,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滑坡:指斜坡上的岩土体由于自然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整体向下滑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泥石流:指山区沟谷中或坡面上,由于暴雨、冰雹、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混合流,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泥石流中泥沙石等固体物质含量较多,因灾遇难人员多呈淤埋或重压窒息死
6、亡特征,建(构)筑物受损以冲击与淤埋为主。地面塌陷:指地表岩体或土体受自然作用影响,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凹陷、坑洞,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地裂缝:指在一定自然地质环境下,由于自然因素,地表岩土体开裂,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地面沉降:因自然因素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10 .海洋灾害:指海洋自然环境发生异常或激烈变化,在海上或海岸发生,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等二级灾种。风暴潮:指由台风、温带气旋、强冷空气等强烈天气系统引起的海面异常升高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海浪灾害:指由
7、风引起的海面波动产生海浪作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通常有效波高达4米以上的海浪,称为灾害性海浪。海冰灾害:指由海冰引起的影响到人类在海岸和海上活动和设施安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海啸:指由水下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塌陷和滑坡激起巨浪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11 .森林草原火灾: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森林内和草原上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草原、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的林草燃烧现象。12 .生物灾害:指病、虫、杂草、害鼠等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或流行,严重破坏农作物、森林、草原和畜牧业的灾害,以及因野生动物(不包括动物园饲养管理的动物)活动造成人员伤亡或农牧业、家庭财产等损失的灾害。(二)自
8、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含附表1-5)及年报表指标1 .灾害发生时间:指因自然灾害导致影响或损失出现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2 .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且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不再扩大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3 .受淹乡镇(街道)数量:因江河洪水进入城区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乡镇(街道)数量。4 .受灾人口:指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伤亡失踪、房屋倒损、财产损失、转移安置、需生活救助,以及生产经营遭受损失影响的人口(含非常住人口)。5 .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以及因灾受重伤7日内经抢救或重症监护救治无效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
9、住人口)。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殉职)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6 .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失踪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7 .因灾受伤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其中,重伤指因灾造成人肢体残废、容貌毁损、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受伤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8 .紧急避险转移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风险影响(如接收到灾害预警
10、等),提前转移到安全区域,风险解除后即可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受台风影响从海上回港且无需安置的避险人员。当实际受灾不能返家或避险转移超过一定时限(一般为2日),且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生活救助,保障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的,应将紧急避险转移人口转为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统计。同一灾害过程中,同一人员多次进行紧急避险转移的,不重复统计。9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转移安置(包括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保障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含应急
11、期间未经安全鉴定不能居住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蓄滞洪区运用转移人员;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由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威胁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短期内(一般超过2日)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时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紧急避险转移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不存在交集。10 .集中安置人口:指直接由政府组织并统一安置在学校、体育场馆、村(居)委会、宾馆、搭建的帐篷区等场所,并提供饮食等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1 .分散安置人口:指不是由政府直接安置,而是在政府帮助指导下通过投亲靠友、借住租住房屋等方式分散安置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2、)。12 .集中安置点数量:指由政府安排的用于集中安置人员的学校、体育场馆、村(居)委会、宾馆、搭建的帐篷区等场所数量。13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5种情形: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或短缺,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或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
13、滞留或被困,无法购买或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3天低于35升),需政府进行救助(旱灾除外)。14 .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后一段时间内,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5 .因旱需救助人口:指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口粮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人员。16 .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属于因旱需救助人口其中一类。指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获取困难,需政府给予
14、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日常饮水水源中断,且无其他替代水源,需通过政府集中送水或出资新增水源的;日常饮水水源中断,有替代水源,但因取水距离远、取水成本增加,现有能力无法承担需政府救助的;日常饮水水源未中断,但因灾造成供水受限,人均用水量连续15天低于35升,需政府予以救助的等。因气候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常年饮水困难的人口不统计在内。17 .倒塌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包括住宅房屋(农村居民住房、城镇居民住房)和非住宅房屋(工业、商业、文体娱乐、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等用途房屋),不含独立的厨房、牲
15、畜棚等辅助用房以及活动房、工棚、简易房等临时房屋。以具有完整、独立承重结构的房屋整体为基本判定单元(一般含多间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则可用下面的公式换算:使用面积0.7=建筑面积。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建筑面积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不同结构类型的房屋,其承重结构主要包括以下部位:钢混结构,承重结构包括梁、板、柱;砖混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大梁、过梁、屋面板或木屋架;砖木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屋架(木结构);其他结构,土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土
16、墙、木屋架,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柱、梁、屋架,石砌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石砌墙体、屋盖。以下同。18 .严重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严重损坏房屋主要表现为: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基础多数构件损坏,承重墙、柱有明显歪闪或局部倒塌,少数或部分承重墙面、承重柱体损坏(酥碎、明显裂缝等),楼、屋盖大多数承重构件损坏,多数非承重构件损坏。其中,“大多数”可参照“2/3”,“多数”可参照“1/2”“部分”可参照“1/31/2”,“少数”可参照“1/参1/3”。下同。19 .一般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进行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一般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