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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开展食品销售风险等级评定工作,不断提升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工作效能和风险管控能力,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精神,结合本市近年来食品销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对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实施风险等级评定适用本规范。第三条市局负责指导全市食品销售安全风险分级工作。区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评定工作。基层市
2、场监管所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评定工作。第四条食品销售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级、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开展风险等级评定应当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相结合、与推进“互联网+监管”相结合,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六条食品销售安全风险等级每年年初评定,一年一次。第七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按照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两类因素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确定风险等级。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销售者按照动态风险因素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确定风险等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
3、营者等食品销售责任主体直接评定风险等级。静态风险因素包括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经营类别等内容。动态风险因素包括经营资质、经营条件、食品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自查情况、监督检查等内容。综合考虑两类因素,合理确定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第八条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第九条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评定采用IOO分制计分确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得分为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40分加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60分之和的实得分。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销售者风险等级得分为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100分的实得分。风险等级得分分值越高,风险等
4、级越高。第十条评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应当结合食品经营许可档案,根据食品销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计确定。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可以要求食品销售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评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可以结合上一次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并根据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逐项计分,累计确定,或者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得分为0-30(含)分的,评定为A级风险。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得分为30-45(含)分的,评定为B级风险O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得分为45-60(含)分的,评定为C级风险O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得分为60分以
5、上的,评定为D级风险。第十一条存续期的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首次直接评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X食用农产品(不含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X食品添加剂零售的销售者直接评定为A级风险。(二)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X食用农产品(不含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X食品添加剂批发销售者、散装食品销售者、冷藏冷冻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零售者、食品销售摊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直接评定为B级风险。(三)冷藏冷冻食品、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直接评定为C级风险。(四)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直接评定为D级风险。(五)具有多
6、种经营种类的销售者,按照对应的最高风险等级评定。第十二条对存续的责任主体,年初根据上一个年度的风险等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评定当年度的风险等级,同时,结合上一年度行政处罚结果、监督抽检结果、监督检查结果等因素,调整风险等级。调整后的风险等级即为当年度应当评定的风险等级。(-)首次直接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评定的风险等级不符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其中冷藏冷冻食品、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不得调低风险等级。(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食品销售责任主体的风险等级上调1个等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7、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上调2个等级:(1)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X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2)有1次(含)以上国家或者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不合格,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3)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销售不安全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4)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无证加工、伪造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添加非食用物质(含药品X来源不明的特殊食品以及通过健康咨询、宣传资料等任何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特殊食品的;(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6)不按规定停止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
8、、食品添加剂销售行为或不按要求召回不合格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7)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8)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可以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上调1个等级的,由辖区市场监管所集体研究决定;上调2个等级的,由市场监管所提出建议,经区县局食品销售监管科室同意后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核。(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食品销售责任主体的风险等级下调1个风险等级:(1)连续3年无可上调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2)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管理规范认证的;(3默得致心肉菜示范超市”、“食品安全示
9、范市场”、“食品安全示范店”等称号的;(4)获得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5)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可以下调风险等级情形的。因前述情形被上调风险等级的,在评定年度内不得下调其风险等级。第十三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新开业的食品销售者的风险等级评定,应当在许可机关核发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打分评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综合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确定风险等级。实行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证后现场核查,可与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价合并进行,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记录的评价结果亦可作为实行告知承诺取得
10、食品经营许可的证后现场核查结果。新开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食品销售摊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责任主体的风险等级评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备案号(备案凭证)等相关证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打分评定动态风险因素分值,由系统根据分值自动生成风险等级。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按照食品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进行打分评价的,打分评价人员应当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第十五条评定风险等级应当使用食品销售风险等级确定表。第十六条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的依据。对较高风险等级责任主体的抽查比例应高于对较低风险等级责任主体的抽查比例。第十七条本规范由市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