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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各类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及维保、实验室家具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采购活动,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委托开发、委托加工、自制等方式获得仪器设备的行为。第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注重效益和节约办学成本。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采
2、购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我校仪器设备采购与管理制度,参与重大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审核用户采购需求,按照学校要求组织相关采购活动,签订合同与履约验收等。第六条校内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其经费管理范围内仪器设备的预算与校外专家参与论证。第九条计划购置单价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的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用户作为采购项目的最初发起人,应当对采购仪器设备的市场供应情况(技术、服务、价格等)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第四章 采购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仪器设备采购实施方式包括:委托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货和
3、直接采购等。第十二条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仪器设备,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仪器设备采购,实行委托招标,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仪器设备,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特征,采取校内公开招标、校内邀请招标、校内竞争性谈判、校内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仪器设备采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仪器设备一般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应遵循下列程序及要求
4、:询价采购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仪器设备还可以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协议供货一般是指年度采购批次较多,单价变化不大的仪器设备,可依据仪器设备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遴选合格供应商,采用直接签订供货合同方式采购,办理时应遵循下列程序及要求:(一)定期公告。学校依据仪器设备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定期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发布公告。(二)公告内容。公告内容包括协议供货的仪器设备清单(品牌、型号等)、协议供货商名单、订货及售后服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方便用户执行。(三)确定成交供应商。用户在协议供货清单内选择确定仪器设备及成交供应商。同一用户在同一供应商处采
5、购仪器设备金额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采用校内招标等方式采购,不得利用协议供货规避招标。第十七条直接采购是指采购的仪器设备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价格稳定或需求特殊,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可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用户直接确定供应商的方式采购。第十八条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的商品,用户单位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第十九条由于特殊原因只能通过委托加工、自制等方式取得的仪器设备,应在采购前明确加工要求、主要指标参数并提供图纸等,便于供应商进行测算和报价。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进口仪器设备的免税申请、机电证办理、商检
6、等工作。第五章单一来源采购第二十一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用户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仪器设备的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采购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采用校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
7、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四)其他特殊情况的。第二十三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组织专家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用户单位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论证,用户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少于1名,高级职称的专家不少于2名,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实施。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用户单位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论证,用户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少于2名,高级职称的专家不少于3名,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初审后提交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实施。第六章合同与验收第二十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代表学校对外签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的签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
8、行。第二十五条采购合同分内贸和外贸两种类型:(一)内贸,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供应商直接签订仪器设备购货合同;(二)外贸,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供应商签订进口设备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第二十六条合同正式文本一般须用户签字确认。用户单位自主采购的仪器设备,如需签订采购合同或办理进口免税手续的,应填写自主采购设备备案表,并与相关文件一同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七条 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所采购货物运抵用户单位后,用户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款进行验收。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用户单位共同组织开箱验收。合同没有约定验收时间
9、的,验收应当在仪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用户单位须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第二十八条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由供应商、用户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参加验收。验收过程中应仔细检查设备的完好程度、型号规格、配件数量和技术文件,如与供货合同不符必须做好记录并由各方签字确认并形成备忘录,尽快达成处理意见。第七章采购纪律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用户不得将应当以校内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仪器设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校内公开招标采购。第三十条参加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各类人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采购信息及相关的商业机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采购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该主动回避。进行谈判时,必须有2人以上参与,严禁单人谈判。第三十二条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群众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