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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人员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义务和责任。第三条学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便利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二章保密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校保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兼任,组织成员经校党委批准,在校党委的领导和上海市保密局的指导下,负责对学校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和管理全校的保密工作。校保密委员会下设军工保密委员会
2、。第五条军工保密委员会在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国防科技保密工作;指定军工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的国防科技保密工作具体事务;军工管理办公室设专职保密人员。第六条 校保密委员会具体职能部门为保密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保密办配备专职保密员,在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各类文件、秘密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处理等工作,协助和督促学校各部门保密制度的贯彻落实。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并设一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含复印密件)的领取、保管、清退。第三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第八条保密范围包括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校的
3、秘密文件、电传、资料。第九条学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一)中央领导人来校视察及来访的高级别外宾未公开的活动安排;(二)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来校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它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三)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四)有关组织、人事和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五)涉及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秘密事项;(六)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七)学校编印内部信息刊物中刊登的秘密内容;(八)招生考试及学历班各科考试的试题(卷)及标准答案要点;(九)其他需要保密的项目;第十条学校各部门对业务工作中涉
4、及的各项国家秘密,要依据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保密等级。第十一条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部门和个人,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和工作程序,确定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其密级、保密期限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部门主管领导同意,经校主管领导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和标志,按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第四章文件、资料保密第十三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是指记录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以下简称密件。内部件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公开的内部资
5、料和文件。第十四条学校党政密件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阅、清退等工作,分别由校党政办公室机要室直接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机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递、清退等工作,并要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内部件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第十五条密件要准确地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在制作、收发、传递、承办、借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十六条向校外传递密件应通过机要传递。特殊情况确因工作急需随身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其中携带绝密级必须两人以上;携带密件、密品不准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第十七条
6、承办、借阅密件必须及时承办和清退。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必须及时办理清退手续。第十八条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复印,复印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第十九条保密办负责全校密件以及内部件的销毁工作。由保密办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更不得当作废品出售。密件的销毁由保密办直接送上海市国家保密局指定地点统一销毁。第二十条摄制科研、生产、试验等涉密内容的声像资料,由业务部门提出摄制大纲,经保密办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摄制。摄制完成后的声像资料、图片、照片交由业务部门的资料室或专人保管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第二十一条通过非公开渠道或特殊手段
7、获得的密件,其密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按提供该密件的部门的要求确定,或由最初使用该密件的部门、单位确定。第五章科技与军工科研保密第二十二条科技保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科技保密工作由科技处负责,在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全校科技保密工作;军工项目的保密工作由校军工保密委员会负责管理。第二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科研项目和军工项目(课题)在开始立项时,项目(课题)负责人必须对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和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并按所定密级进行管理。在科研和军工项目(课题)结束进行成果鉴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成果密级审定。
8、在申报成果奖时须填写密级审批结果。第二十四条 涉密重大科研项目和军工项目进行外场试验,需报科技处(军工项目由军工管理办公室)同意,并组建外场试验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办共同研究制定外场试验保卫保密安全方案。对试验的目的、方案和结果,要严格限制知密范围。第二十五条凡需在广播、报纸、展览、出版等媒体上公开宣传报道科技成果时,须经技术成果的所在院、系、所、中心和科技处同意。涉及保密的科技和军工科研成果须由校保密委员会会同科技处和校军工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第二十六条参加国(境)外或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技术表演等科技项目,由科技处批准,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保密提醒。涉及保密的科技和军工项目须由校
9、保密委员会会同科技处和校军工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第二十七条向国(境)外投寄或携带论文、稿件以及其他物品,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邮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存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同文件、资料秘密载体一样管理。第二十八条本校主办的项目鉴定会、学术会议和毕业论文答辩会,涉及保密科研项目和军工项目(课题)的,主办单位应确定参加人员和文件资料发放范围,并指定专人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和清退等工作。第二十
10、九条参加校外有关单位的学术会议带回的有密级文件、资料,应交各部门保密工作人员登记、保管,并向保密办备案,不得作为个人私有。第三十条承接重大科研和军工项目(课题)的单位,要制定专门的保卫保密管理制度,并进行跟踪管理,参加科研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参加涉密课题,指导教师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并对其撰写的论文进行保密审查。第六章涉外活动保密第三十二条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对尚未批准对外开放的部位或项目确需对外开放时,应报保密办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放。第三十三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保密办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规定保密纪律。保
11、密办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十四条涉密科研项目和军工项目,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人员交流或安排参观。第三十五条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密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事先向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到保密办办理保密审查手续的同时,签订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并由保密办负责保密提醒。外事处办理出境审批手续时,要求出境涉密人员出示承诺书和保密办出具的论文、合作项目等保密审查证明。第三十七条本校承办境内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单位,应负责对参加活动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必须遵守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第七章办公
12、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电子通信机、传真机、电传机、无线电话机、无线电通信专用网、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第三十九条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第四十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不宜公开事项的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校园网以及其他公共网络物理隔离。第四十一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同涉密文件一样管理。第四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应实行单
13、位领导负责制。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第四十三条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第四十四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或到市国家保密局指定单位,非定点单位不得承担上述三项工作。第八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第四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应当是各机关内部涉及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最小行政单位或其绝大多数内设部门涉及
14、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行政单位或涉及绝密级或较多国防军工项目和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保密要害部位应当是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密品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第四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由保密办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保密委员会通过,并报有关上级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调入人员的审查工作,对不适宜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及时调离。保密办和军工管理办公室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调入和调离工作。第四十八条 校保密委员会和校军工保密委员会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指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制定保
15、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教育。第四十九条保密要害部位(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保密工作责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配备必要的保密防范设施与装置。要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结合本业务工作制定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并建立严格的保密工作责任制。第九章宣传报导和会议保密第五十条拟公开宣传报导、展出的事项,主(承)办单位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导。第五十一条内部宣传报导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第五十二条召开涉密的党政、科研、生产及其他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第五十三条 大型的和其他重要的涉密会议,主办单位会同保密部门共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密件传递、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