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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华市金东区动物防疫检疫站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金华市金东区动物防疫检疫站。金华市金东区动物防疫检疫站(以下简称动检站)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1379号。第三条动检站是经区委编办批准,由金华市金东区农业农村局(金华市金东区林业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第四条动检站开办资金6万元,由区农业农村局出资。第五条动检站宗旨:为区域内畜牧业发展服务。第六
2、条动检站业务范围:负责辖区内动物检疫、协助监督检查、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农产品安全监测、预警及辅助监督管理、协助农业综合执法监督检查。第七条动检站登记管理机关为金华市金东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二章权利义务第八条动检站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区动物防疫检疫站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九条区农业农村局的权利:(一)提出动检站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动检站站长、副站长;(三)审核动检站章程草案;(四)监督动检站公益性
3、表现和履职情况;(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区农业农村局的义务:(一)支持动检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公,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动检站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二)为动检站提供稳定增长的办站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站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三)维护动检站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区动物防疫检疫站服务发展;(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职工的权利(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三)知悉动检站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
4、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职工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各项制度规定;(二)践行动检站宗旨,维护动检站利益;(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十一条动检站不单独设立党组织,和区农业农村局一起过组织生活。区农业农村局直属机关委员会担负动检站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促
5、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方向正确。第十二条动检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3名。站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站长协助站长分管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动检站建立站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站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站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动检站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站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站长办公会议由站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第十四条领导班
6、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第十五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第十六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区农业农村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第十七条动检站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动检站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动检站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
7、-2次,由站长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职工同,与O第十九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动检站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二十条动检站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动检站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第二十二条动检站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8、,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第二十三条动检站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四条动检站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五条动检站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动检站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
9、受区农业农村局和金华市金东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动检站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七条动检站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章程制订和修改第二十八条动检站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四)章程报送金华市金东区事
10、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第二十九条动检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笫三十条动检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决定解散:(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因机构改革,需要撤并的;笫三十一条动检站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
11、的,应由站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经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委编办审查同意,向金华市金东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区农业农村局、区委编办审查同意,向金华市金东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二条动检站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是动检站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动检站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动检站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金华市金东区农业农村局(金华市金东区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金华市金东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