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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港通业务委托协议甲方(委托人/投资者):(自然人填写)姓名:住所: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机构投资者填写)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营业执照号码或机构代码证:联系方式:乙方(证券公司):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楼法定代表人:丁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912U联系方式:400-6666-8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港股通交易及其他相关事
2、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所指港股通为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第一章声明与承诺第一条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一)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港通业务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
3、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三)甲方已充分知晓港股通业务的适当性匹配结果以甲方填写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资料为基础,甲方保证如实填写问卷;甲方保证签署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是本人独立、自主、真实的意思表示。甲方承诺若本人的信息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本人适当性评估结果的,都会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将重新评估甲方的港股通业
4、务适当性;(四)甲方要求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港股通服务时,乙方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甲方应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甲方保证签署的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客户投资确认书是本人独立、自主、真实的意思表示并自行承担责任;(五)甲方已充分知晓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会根据本人的最新信息、交易行为记录等情况发生变化,若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匹配港股通业务的风险等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到乙方营业部柜台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并对该过程录音录像,否则乙方有权利向其停止港股通业务服务。若调整后的风险承受能力为最低类别,乙方有权利向其停止提供港股通业务服务
5、,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六)甲方已清楚知晓因不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导致乙方无法确定其投资者类别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乙方可拒绝为甲方提供港股通服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七)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八)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九)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十)甲方承诺,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
6、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十一)甲方已清楚知晓乙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本人的投资判断,不表明乙方对港股通业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保证判断或者保证,不会降低港股通业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十二)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十三)甲方为专业投资者的,不适用本条第(三)、(四)、(五)项。第三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一)乙方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
7、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利用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及甲方交易行为记录等,持续跟踪和评估甲方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及适当性匹配结果,并告知甲方调整情况;(三)乙方承诺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整结果及适当性匹配结果交甲方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书面方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四)乙方至少每两年对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后续评估;(五)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第二章委托事项第四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以下服务:(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三)托管甲方买入或通过其他方式
8、取得的有价证券;(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第五条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甲方可使用已经开立深市A股证券账户(深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第六条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深
9、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注销证券账户。第七条甲方新开证券账户的,自下一港股通同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客户转托管股份,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第八条甲方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
10、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乙方非行情提供方,不对行情信息不准确或遗漏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第三章委托指令第九条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甲方实际开通为准。第十条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
11、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网上委托系统的设备。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第十二条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第十三条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存在或可能存在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失当行为,乙方将对甲方予以提醒,并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委托,且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第十四条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
12、资金人民币十元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委托指令。第十五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相关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十六条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并知悉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因无效委托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第
13、十七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八条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九条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
14、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第二十条甲方巾请办理托管单元变更(整体转托管除外)时,乙方应提醒甲方,对于持股基准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投票、境内申报截止日转托管申报日的股利选择权申报及供股、配股认购申报,转出股份相应的投票和申报指令将作无效处理,甲方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报。因未重新申报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义务检查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是否享有权益,如有,应提醒其是否需要将权益一并转出,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除外。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以下情形不允许转托管:(一)未完成交收的证券(当日日终交收到账的除外),(二)
15、冻结的证券、权益;(三)分拆及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的原股票代码;(四)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股利选择权申报、供股配股认购申报、投票等委托类指令;(五)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六)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七)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八)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一条甲方应特别注意,甲方暂不能通过港股通业务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第二十二条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一)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二)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三)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四)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二十三条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在查询当日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第四章交收与结算第二十四条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