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财政投资评审协作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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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财政投资评审协作机构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XX县财政投资评审协作机构管理,公平、有序地参与竞争,确保评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评审协作机构是指XX县财政局依法采购的财政投资评审协作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协作机构),XX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财评中心)负责评审协作机构的日常业务管理和考核。第二条每次采购的评审协作机构服务期最长为二年,合同一年一签,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合同,下一年度不予续签,考核合格的续签下一年度合同。第三条服务期内,评审协作机构应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协助财评

2、中心按照相关规范开展评审咨询服务,接受财评中心的管理和考核。第四条评审协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协助财评中心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参与评审复核等工作。第二章评审协作机构的管理第五条服务期内,财评中心对评审协作机构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考评得分进行评审任务分配。第六条财评中心对评审协作机构出具的评审成果有权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纳入综合考核。第七条评审协作机构应建立稳定的评审管理和服务团队,建立三级复核机制,评审成果须经内部三级复核后提交财评中心。第八条评审协作机构负责具体项目评审的总复核、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必须是注册在本公司的专业人员,且原则上与投标文件所附人员一致。签字人

3、员须与现场作业人员一致。合作期内评审协作机构人员发生变动须向财评中心报备。评审协作机构不得将受托评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因项目较为特殊需借助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协助评审的,评审协作机构须提前向财评中心申请,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经财评中心书面同意后方可参与,相关责任及费用由评审协作机构承担。第九条财评中心对达不到评审工作要求,存在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阻碍评审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开展的评审人员有权要求评审协作机构更换。第十条评审过程中存在争议或分歧的问题,评审协作机构应及时向财评中心汇报,由财评中心协调解决,不得擅自处理。第十一条评审协作机构应妥善完整保管评审资料,在评审

4、任务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将项目评审相关资料(全套送审稿、计算稿、评审成果的电子档等档案资料)打包发给财评中心经办人指定邮箱。第十二条评审协作机构在接收委托评审任务后,原则上完成初稿的时限(包括现场踏勘时间)为:建安工程费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建安工程费1-5亿元(不含5亿元)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建安工程费5亿元以上的项目,20个工作日内。以上时限自收到财评中心委托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之日起计算,特大型项目或特殊原因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告知财评中心延长时限的理由,经财评中心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三条评审协作机构在接收委托评审复核任

5、务后,原则上在以下时间内完成复核(包括现场踏勘时间):建安工程费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建安工程费1-5亿元(不含5亿元)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建安工程费5亿元以上的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重大争议问题处理时间除外)。第三章评审协作机构的考核第十四条财评中心对评审协作机构的考核包括业务考核和廉洁纪律考核。(一)业务考核。根据评审协作机构参与项目评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项目考核在每一个单项项目评审结束后考核,主要从工作效能、专业技术力量配置、现场踏勘、评审质量、问题解决能力、评审成果质量及档案管理、评审成果质量跟踪、工作配合等八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已完工项

6、目涉及以上事项的,计入当期业务考核。(二)纪律考核。评审协作机构和评审人员存在违反第六章所列情形的,当期评审项目业务考核得分为0,直接与其解除合同,合同期限内不得参与财评中心评审业务。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应用。(一)考核得分90分和80分,财评中心工作人员应对考核结果作出说明。(二)考核得分80分,评审费支付系数为1;60W考核得分V80,每少一分扣减应付评审费的5%;考核得分V60分,不支付评审费。(三)对一季度内考核结果均三90分的评审协作机构,可直接安排一个5万W评审费VIo万元的项目。第四章评审项目任务分配第十

7、六条财评中心对评审协作机构的管理实行积分动态管理。原则上按照评审协作机构人员力量配置将机构按项目类别进行分类,每一类别得分排名前三的机构有机会参与该类别重大项目评审抽签。第十七条财评中心派发评审任务根据评审协作机构类别,按照确保质量、提高效率、控制风险、公平公正的总原则进行分配。原则上评审费5万元的项目在同类评审协作机构之间轮转分配;5万元W评审费V30万元的项目在同类评审协作机构之间,根据评审协作机构得分排名进行抽签。第十八条单次考核低于60分的评审协作机构暂停1轮任务派发,一季度中连续二次考核低于60分和一年中4次考核低于60分的评审协作机构,XX县财政局有权终止合同。第十九条评审协作机构

8、的考核由财评中心工作人员根据评审协作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分,评分结果经财评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确认。第二十条对情况复杂、专业性较强、技术难度大、评审时限紧、有重大社会影响、抢险救灾和涉及国家秘密、送审金额大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结合评审协作机构的综合业绩,由财评中心集体研究后确定评审协作机构。第二十一条同类项目送审时间相近,评审费合计5万元的评审项目,为提高沟通效率、统一评审标准和加快评审进度的,可打包选择评审协作机构进行评审。第二十二条重大项目在有助于加快评审进度、统一评审标准和确保评审质量的基础上,可按照标段或项目类型分别选择评审协作机构进行评审,并由财评中心指定牵头的评审协作机构负责

9、评审过程的沟通协作和项目汇总事宜。评审协作机构之间还应开展项目的交叉复核,选择的评审协作机构必须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承担项目的评审责任。第二十三条评审协作机构接受评审任务后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的,XX县财政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更换评审协作机构。第二十四条因专业技术等原因,XX县财政局依法采购的评审协作机构均无法承担相关工作的,经财评中心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依法确定其他社会机构开展工作。第二十五条为提高效率和避免重复计价或漏算,针对某一项目的评审工作应保持一致性,因特殊原因导致的造价变更评审,原则上可直接委托原咨询机构完成。第二十六条评审费原则上半年结算一次,项目归档后支付至评审费

10、70%,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再支付剩余30%O评审协作机构应在项目评审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档案归档。完成档案归档后方可结算评审费。第五章评审费计算第二十七条评审费按照投标文件规定,参照XX省造价咨询收费参考标准(X建价师协2023X号)80%计取。第二十八条内部交叉复核项目不计评审费,参与交叉复核的评审协作机构给与得分奖励。复核后误差绝对值W3%,当期业务考核加1分,绝对值3%当期业务考核加2分。第二十八条国企自建自营项目评审复核费评审复核费由复核基本费和复核效益费组成。(一)复核基本费:复核基本费按初审应付评审服务费的10%计算。(二)复核效益费1复核后误差绝对值在3%(含)以内的,复核效益费

11、不计。2 .复核后误差绝对值在3%-5%(含)的,复核效益费按初审应付评审服务费*10%计算。3 .复核后误差绝对值在5%(不含)以上的,复核效益费按初审应付评审服务费*20%计算,复核后误差绝对值在30%(不含)以上的,当期业务考核加5分。第六章评审协作机构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协作机构,XX县财政局可以直接与其解除合同。涉及违纪违法的,向有关部门通报其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评审协作机构将受托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二)评审协作机构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建设单位未公开的商业和各类信息秘密承担保密责任。未经许可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露的。(三

12、)参与评审的评审协作机构和评审人员与建设单位或被评审项目或施工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四)因自身原因一年内2次不接受评审任务的。(五)与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串通舞弊的。(六)利用工作关系从建设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七)拒绝接受财评中心业务指导和监督,或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八)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参与同一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编制的。(九)同时参与评审项目招标、投标代理的。(十)直接接受建设、施工单位报送的任何资料,未经财评中心移交的。(十一)接受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宴请的。(十二)私自就评审事项与建设、施工等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单独接触的。包括

13、评审见面、现场踏勘、工程量核对、意见交换等工作环节,必须由财评中心派员组织参与,并在财评中心指定的地点进行,不得与建设单位、个人商谈评审查出的问题。(十三)接受建设、施工等单位和个人给与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等,以及任何名义给与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其他礼品。(十四)社会公众举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属实的。(十五)其它严重违反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相关规定行为。第三十条本办法有效期二年。执行期如有重大政策变化,应根据新政策修订完善。解释权归XX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项目送审金额(万元)项目类型咨询机构审定金额(万元)审减(增)率(%)序号评价项目分值工作要求得分基准得分评价标准加减分加减分说明小

14、计1工作效能61 .不超过评审时限,满足评审流程各时间节点要求;2 .工作积极主动,及时反映评审中发现的问题;3 .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成果(初评意见、复核后评审报告)51 .接到评审任务后24小时内完成任务接收的不扣分。未按时接收任务的,超过1天扣减1分,直至扣完为止。2 ,接收评审任务后,在1天内提交评审方案的不扣分。超过1天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3 .在规定初稿完成时间内(出具初稿的时间包括现场踏勘时间)提交初稿的不扣分。超过初稿提交时间且无正当理由的,超过1天扣1分。4 .对财评中心反馈的评审问题积极反应,积极沟通和解决的不扣分。超过1天不反应或不积极沟通解决的,1次扣1分,直至

15、扣完为止。5 .提交初评意见的时间提前1天及以上的加1分。2专业技术力量配置81 .总复核应为一级造价工程师或高级职称以上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并应全过程组织评审工作;项目评审人员应具备二级造价工程师及以上资格。2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评审人员专业应与评审项目类别相适应并具备胜任本项目的评审能力。3 .以上人员须为本单位注册人员,根据项目大小,满足项目评审需要,每一个项目至少配备3人(总复核、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评审人员)。4.参与项目评71总复核、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人员取得资格或职称符合要求,人员配备满足项目评审需要,专业与项目类别一致且胜任评审的不扣分。每有1项不符的扣1分。2 .参与项目评审的签章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扣8分;3 .参与项目评审的人员均具备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加1分。审人员原则上须与投标文件所附人员一致。未经财评中心同意不得更换,签章与实际操作人员一致。3现场踏勘91 .技术准备充分,熟悉有关评审材料,事先准备有关问题,现场踏勘深入了解现场施工条件及有关情况,辅以必要工具勘测,技术交流深入。2 .有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3 .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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