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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体育市场营商环境,提高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监管效能,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北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体育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不包含个体工商户)开展的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2、,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及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应坚持合法合规、客观公正、权益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分级分类、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包括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负责辖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相关信息的归集与核实、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工作。鼓励各体育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本行业信用评价标准提高本行业相关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诚信自律管理水平,协助做好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相第五条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化基础设施,提高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
3、位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水平。第六条鼓励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并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承诺情况及违诺行为作为信用评价指标的重要参考。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七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标准,由评价指标、权重、分值、等级构成。第八条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公共信用+行业信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公共信用、信用自律、运营管理、社会影响等维度,并根据应用情况进行调整优化。第九条信用评分按照基础信用分+附加信用分的积分评价模式计算,采用350950积分制,分值范围600分。基础信用分为350分,是指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初始信用分值。附加
4、信用分为0600分,是指根据公共信用、信用自律、运营管理、社会影响等各项指标得分进行求和。信用评分越高,表示信用状况越好。第十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Bo第十一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等九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在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851分及以上的,为优:901950分的,信用等级为优(A)级;851900分的,信用等级为优-(A-)级。(二)在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为681-850分的,为良:801850分的,信用等级为良+(B+)级;741800分的,信用等级为良(B)级;681740分的,信用等级为良-(B-)
5、级。(三)在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为501-680分的,为中:621680分的,信用等级为中+(C+)级;561620分的,信用等级为中(C)级;501560分的,信用等级为中-(C-)级。(四)在评价周期内,信用分值为350500分的,信用等级为差(D)级。第十二条在评价周期内,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差(D)级:(-)被列入国家或北京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被发现故意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第十三条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信用评价信息归集清单,包括信息资源名称、信息项、信源单位、归集方式等内容
6、。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按照信用评价信息归集清单要求,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每年组织开展属地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相关信息的归集和核实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第十四条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计算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年度信用分值并生成等级,形成信用评价的初评结果。第十五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初评结果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线下向属地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审核材料及异议处理意见提交至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经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议通过后,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体育运
7、动项目经营单位。第十六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在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或者完成异议处理后的,形成最终的信用评价结果。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结合日常监管事项,对属地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进行抽查。第十七条对于被列入国家、北京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要求,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级和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其失信信息。第十八条按照一主体一档案,一事件一记录的原则,建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档案。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以及证明材料、评价结果等,应当一并
8、记载或者存入信用档案,实现全流程可追溯,并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第十九条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三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条依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在体育行业内实施守信激励。对信用等级为优-(A-)级及以上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给予以下激励:1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2 ,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3 .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予以加分;4 .在就业、创业等领域,优先考虑和支持;5 .在推进双随机监管方面,降低10%-20%双随机抽查比例和
9、频次;6 .减少10%的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存管比例。第二十一条依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在体育行业内实施失信约束。(-)对信用等级为差(D)级的,给予以下约束:1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予以核查;7 .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8 .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等活动;9 .限制参与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10 在推进双随机监管方面,抽查比例和频次不设上限,开展全覆盖重点监管;加大抽查力度,抽查内容100%覆盖;6提高10%的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存管比例。(二)对被列入国家、北京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全国失信惩戒措施
10、基础清单北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所列的失信惩戒措施。第二十二条在保障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合法权益基础上,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加强与各类社会机构合作,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信用+便企惠民活动中的应用,不断建立健全信用评价结果的社会化应用机制。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体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京体产业字202325号)同时废止。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修订)政策问答一、文件修订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北京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信用建设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
11、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体育局于2023年7月28日印发了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京体产业字202325号),并根据工作安排,分别在2023年底及2023年初开展了2023年信用试评价和2023年信用评价工作。结合信用评价工作开展实际,对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修订)。二、文件修订的依据和目标是什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不断优化体育
12、市场营商环境、提高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监管效能,市体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结合信用评价工作开展实际,对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持续推进本市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三、文件的创新特点是什么?1与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相结合,对信用等级为优-(A-)级及以上的,减少10%的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存管比例;
13、对信用等级为差(D)级的,提高10%的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存管比例。2.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一是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被发现故意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差(D)级。二是要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结合日常监管事项,对属地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四、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主要在文件依据、适用范围、等级标准、工作要求、熔断情形、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一是调整文件依据。结合工作实际,补充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北京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等文件依据。二是调整适用范围。结合工作开展实际,将第二条适用范围由
1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三是调整评价等级标准。结合2023年信用试评价和2023年信用评价实施情况和数据分析比对结果,将第十一条等级标准修改为信用分值851分及以上的为优:901950分的为优(A)级;851900分的为优-(A-)级。681850分的为良:801850分的为良+(B+)级;741800分的为良(B)级;681740分的为良-(B-)级。501680分的为中:621680分的为中+(C+)级;561620分的为中(C)级;501560分的为中-(C-)级。350500分的为差
15、(D)级。四是调整信用评价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开展实际,在第八条评价指标明确公共信用、信用自律、运营管理、社会影响等维度,并根据应用情况进行调整优化O删除第十二条初始等级,仅针对参与该年信用评价工作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生成本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删除相关时间节点表述,根据每年工作计划,适时开展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删除第二十二条二维码查询,评价结果暂仅用于相关行政部门内部监管。五是调整等级熔断情形。参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日常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将第十二条等级熔断修改为在评价周期内,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差(D)级:(一)被列入国家或北京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被发现故意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六是调整评价结果应用。依据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在第二十条守信激励中增加对信用等级为优-(A-)级及以上的,减少10%的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存管比例。第二十三条失信约束措施中增加对信用等级为差(D)级的,提高10%的预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