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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确保西江广州引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是指从佛山市三水区下陈村西江取水
2、口至各水厂沿线的输水泵站、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他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一)从佛山市三水区取水口至各水厂沿线用于输水的泵站;(二)由三水区下陈村西江取水口泵站,穿越江根村,经三水二桥、樵桑联围,穿越南沙涌、东平水道、东沙围、北江大堤、广茂铁路、广三高速、西二环、沿东西二线、佛山一环北线、白泥水道,沿鸦岗大道至鸦岗配水泵站的输水管道干线;(三)接驳输水管道干线至各水厂的输水管道支线;(四)沿线的阀门井、阀门、测流测压装置、视频监控装置、标志桩、警示标志、检修通道等输水管道干线和支线的附属设施;(五)专用的高低压输电线路、变电设备及其构筑物,以及专用的通讯电话线路、无线电等设施及其构筑物等其他配
3、套设施。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广州市、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沿线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巡查、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
4、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管理与保护范围第七条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管理范围为:(一)取水口周边200米内的区域;(二)输水管道边缘水平方向各延伸5米内的区域;(三)穿越南沙涌、东平水道、西南涌、白泥河的输水管道边缘水平方向各延伸200米内的区域;(四)西江广州引水工程依法征用及租用的其他土地范围。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延伸20米内的区域。第八条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取水口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由佛山市、
5、广州市等有关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共同组织提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与其他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与该设施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协商解决。第十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识别标志的埋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识别标志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覆盖、移动、涂改、损坏西江广州引水工程
6、永久性识别标志。第三章管理与保护措施第十一条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阀门;(二)倾倒、排放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三)敷设可能对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产生侵蚀的管道或者其他构筑物,种植榕树、枝树等根系发达、可能损坏输水管道防腐层的植物;(四)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输水管道上方行驶或者停放车辆,大量堆放砂石、石与瓦、金属、木材等物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引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第十二条禁止在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穿越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码头、抛锚、拖锚、采砂、挖泥、取土,但在对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7、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为防洪抢险和航道通航进行疏浚的除外。禁止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内进行挖掘、抽取地下水和钻探作业。因道路等工程抢修需要进行挖掘作业的除外,但须对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在输水管道上方20米的空间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设施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工程安全运行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排放或者堆放污染物等活动。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输水泵站、管道、阀门、测流测压装置、视频监控装置、专用输电和通讯电话线路、专用变电设备、专用无线
8、电等设施。第十六条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广州市或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施工应当接受广州市或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广州市或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申请审查工程建设方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建设方案报批申请书;(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出具的意见;(三)工程建设涉及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区域的总体方案图。广州市、佛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工程建设方案时,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第十七条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
9、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制定供水安全以及其他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并在项目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进行道路等工程抢修的,相关单位应当同时通知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输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安全指导。第十八条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和养护制度。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在巡查、养护过程中发现设施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抢修或者排除,并报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地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九条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视频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实时
10、可视化监控,发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或者工程设施运行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报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地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西江广州引水工程进行巡查、养护、抢修、抢险等作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扰、妨碍。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在紧急情况下进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抢修、抢险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工程巡查、养护、抢修、抢险等作业,给土地、地上附着物或者设施造成损坏的,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对土地、地上附着物或者设施的所有
11、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进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巡查、养护、抢修、抢险等作业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紧急情况下,抢修、抢险作业可以边申请边作业。第二十二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规定,建立西江广州引水工程事故应急机制,制定西江广州引水工程事故应急预案。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设备和应急物资,并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发生引水工程安全事
12、故,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报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三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省行政区域内西江流域水质定期监测和预警制度,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水质出现异常时,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发出安全预警通知,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或者进行应急处置。第二十四条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取水口所在的饮用水水源
13、保护区内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或者水质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跨地级以上市或者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有关管理部门、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务等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14、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识别标志设置责任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同意工程建设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作出决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未依法建立西江广州引水工程事故应急机制,或者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建立本省行政区域内西江流域水质定期监测和预警制度,或者未及时发出安全预警通知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
15、十七条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IOOOO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IOOOO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识别标志埋设和管理职责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未依法指派专门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保护安全指导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依法进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巡查、养护,或者未及时进行故障抢修和隐患排除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
16、进行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实时监控,或者发现工程设施运行受到危害未及时报告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依法制定西江广州引水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或者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告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巡查或者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未报告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拆除、覆盖、移动、涂改、损坏西江广州引水工程永久性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危害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