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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办法(2007年4月2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修改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发展,规范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指由农民、农户、农业企业、农业服务组织或者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为种植、养殖、加工、销售、运输、储藏等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县市区、乡镇、村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实行会员制。第三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遵
2、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民主办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给予指导和扶持。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发展。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协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和科协、供销等组织对协会的发展给予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登记第七条成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3、有3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2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3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五)有2000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八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以产品特征、技术特征或者生产方式、流通方式命名,名称前部冠地域名称,名称后部标明“协会”字样。第九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章程,参照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第十条申请设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一)由会员签字盖章的会员名单,会员
4、的身份证明;(二)拟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三)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四)章程草案;(五)活动资金证明。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作出同意设立的决定,并发给登记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同意设立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成立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领购票据。第十二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办理。第三章会员和组织机构第十三条从事相同或者相关农业产业的农民、农户、农业企业、农业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相关经济组织,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
5、同意可以成为协会会员。第十四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较多的,也可以依照章程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开,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第十五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章程,设立并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理事会、监事、监事会和秘书长。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依照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监事、监事会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协会
6、的日常工作。第十六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会长、秘书长、监事和财务人员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产生。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七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主要职责:(一)提供技术、信息、政策、法律咨询和经营管理策划;(二)举办经济技术培训;(三)在遵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制定本协会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规*氾;(四)组织农资和农产品购销;(五)依法参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以依法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第十九条农业专业经济协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创办为会员服务的经济实体。第二十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以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服务和相关活动。第五
7、章扶持措施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支持农民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发起组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并在场地、办事程序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服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创办、发展,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开展科技推广、信息咨询、产销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工作。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涉农政策、技术标准、发展规划以及评定优秀农产品等,应当听取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意见或者邀请其直接参与
8、。第二十五条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开展活动,帮助培训管理人员,督促制定管理制度,提供产业政策、行业信息、技术、管理知识等咨询服务。第二十六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及其经济实体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绿色食品开发、科技推广、信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活动,享受有关涉农单位的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减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免收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或者违反规定向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收费、摊派。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
9、行要求他人入会;(二)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五)开展超出协会宗旨或者业务范围的活动;(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资金资助等优势,侵犯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政府资助、开展服务等途径筹措经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财产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资产来源属于捐赠、资助的,应当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第三十二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当建立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并接受监督。第三十三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组织大型活动、涉外活动,应当事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干预其正常活动,不得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中谋取利益。第三十五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