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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损坏的;(-)发生事故后能积极地设法减轻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丢失零配件,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第四十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人员证明,可不赔偿:(-)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造成损坏,且确实难以避免的;(二)因仪器设备质量差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的;(四)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丢失、损坏价值的具体计算方法:(-)丢失或损坏不能修复的
2、固定资产,按购置原值或市场价格计算价值。仪器设备折旧按吉林大学珠海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按无残值、十年折旧计;其它类别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根据实际情况,学院有关部门组织议定。(二)丢失、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三)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和修复费用;(四)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可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第四十四条 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事故责任者为二人以上的,应根据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主次,分别承担责任、分担赔偿费。第四十五条发生固定资产丢失责任事故时,相关责任人或资产使用单位应立即报警,并报保卫处、资产管理部门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
3、处。如属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并配合调查处理责任事故。第四十六条 需相关责任人做出赔偿时,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发生情况确定,并报院领导审批。赔偿费一般应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时,责任人可申请分期支付。分期支付应填写付款计划,并在规定期限内付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财务处负责(-)发生事故后能积极地设法减轻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丢失零配件,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第四十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人员证明,可不赔偿:(-)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造成损坏,且确实难以避免的;(二)因
4、仪器设备质量差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的;(四)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丢失、损坏价值的具体计算方法:(-)丢失或损坏不能修复的固定资产,按购置原值或市场价格计算价值。仪器设备折旧按吉林大学珠海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家具类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按无残值、十年折旧计;其它类别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根据实际情况,学院有关部门组织议定。(二)丢失、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三)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和修复费用;(四)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可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第四十四条 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事故责任者为二人以上的,应根据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主次,分别承担责任、分担赔偿费。第四十五条发生固定资产丢失责任事故时,相关责任人或资产使用单位应立即报警,并报保卫处、资产管理部门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如属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并配合调查处理责任事故。第四十六条 需相关责任人做出赔偿时,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发生情况确定,并报院领导审批。赔偿费一般应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时,责任人可申请分期支付。分期支付应填写付款计划,并在规定期限内付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财务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