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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业务账户管理办法(节选)第二章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信用担保机构(下称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设置两种账户进行管理,分别为一般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第三条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核算担保公司办理日常的各种支付结算业务。该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变更、撤销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一般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为全面掌握担保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并对其结算资金运作情况实施有效的监控,原则上要求担保公司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的结算功能与其按用途选择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功能一致。第五条保证金账户实行封闭管理,不得挪用、串用,不得提前支取,不售出支票,如贷款本息提前全部付清,要提前支取保证金的,要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办理。保证金账户款项的转入或转出全部通过一般结算账户办理,并由开户行进行记账处理。第六条担保公司的一般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由总行营业部统一开设和管理,总行营业部根据总行信贷和资产管理部己签注的履约保证金开户收取通知书指令收取保证金,根据总行信贷和资产管理部已签注的履约保证金解除通知书指令解除对应的保证金。第七条担保公司必须在完成其所有的担保责任并经总行信贷和资产管理部核实和同意后才能撤销其开立的一般结算账户(该规定应在“合作协议”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