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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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赣环监行罚(2019)9号企业名称:丰城新高焦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62754A地址: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厅于12月4-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存在废气超标准排放的违法行为。丰城市环境监测站丰环监字(2018)第C1-25号监测结果报告单显示:二氧化硫6次采样监测浓度均值达到了673mgm3,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I6171-2012)表5要求(50mgm3)的12.46倍。(二)存在废水超标准排放的违法行为。丰城市环境监测站丰环监字(2018)第C1-25号监测结

2、果报告单显示:氨氮3次采样监测浓度均值达到了30.2mg1,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I6171-2012)表2要求(10mg1)的2.02倍。(S)存在未保证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一是伴热管温度未按HJ75-2017规范要求设置为120。C以上,只有20。C左右,温度过低,会导致伴热管积水,二氧化硫测试值偏低;二是气态污染物反吹气源未运行,经核实是反吹气泵内电容损坏,运维人员未及时发现;三是未安装湿度监测仪,参与干烟气流量计算的湿度为仪器中设定的固定值,且工控机与数据采集仪上湿度值设置不一致,工控机的湿度为3.2%,数据采集仪的湿度为8%;四是工控机与数据采集仪上烟道

3、截面积设置不一致,工控机为44.848平方米,数据采集仪为25.12平方米;五是工控机与数据采集仪上大气压力设置不一致,工控机为98KPa,数据采集仪为101325KPa;六是气态污染物采样过滤滤芯长期未更换,颜色发黄,未按HJ75-2017规范要求及时更换,按要求每30天要进行一次维护;七是监控站房内标气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只有一瓶零气和一瓶混合气体;八是因上述烟气湿度、烟道截面积、大气压力参数设置不一致,导致工控机与数据采集仪计算出的烟气流量不一致,与省监控平台数据也不一致,现场调取了该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上2018年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数据天数302天,共产生烟气量134230.96

4、万立方米,省监控平台采集数据的有效天数321天,排放量96097.0469万立方米,相差38133.9131万立方米。九是丰城市环境监测站丰环测字(2018)第GKBD1-2号监测报告显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比对监测结果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表2绝对误差要求。(四)存在未保证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一是废水流量数据长期不变;二是丰城市环境监测站与设备运维方现场对废水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质控样比对监测,监测结果:1.12mg1氨氮测试结果为1.267mg1,相对误差13.12%;20mg1氨氮测试结果为14.552mg1

5、,相对误差-27.24%;52mg1化学需氧量测试结果为59.47mg1,相对误差14.37%;104mg1化学需氧量测试结果为94.508mg1,相对误差-9.13虬规范要求相对误差不超过10%,质控样比对不合格。三是丰城市环境监测站丰环测字(2018)第GKBD1-2号监测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均超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规定的要求。以上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8年12月4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丰城市环境监测站丰环监字(2018)第C1-25号监测报告、丰城市环境监测站丰环测字(2018)第GKBD1

6、-2号丰城新高焦化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现场拍摄的照片、你公司提供的水质水量月度报表、2018年信访投诉情况等证据材料为凭。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于2019年4月25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19年4月29日向我厅递交陈述申辩意见,辩称:1、关于废气超标问题,2018年12月4日公司发生生产设备故障,原料煤不能及时装入焦炉,致使煤气量急

7、剧减少,煤气脱硫克劳斯炉随时可能发生回火爆炸的危险,被迫于当晚23:00停止煤气净化系统设备运行。5日12:00故障排除后,逐步重启煤气净化系统设备运行。当日省厅来公司检测烟气指标,由于脱硫设施正处于恢复设备运行阶段,因此检测出废气二氧化硫超标,已向省厅工作人员作出说明。2、关于废水超标问题,公司已于2019年1月彻底更换了污水处理站好氧池内所有曝气管,且对其它老旧设备也逐一完成了更换。公司还投资了300万元,新建一套污水深度脱色处理系统,并已建成投入运行。自完成整改以来,污水处理系统设备正常运行,外排污染物达标。3、在线监测设备问题,拆除原来存在缺陷的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设备,购置技术质量先

8、进、设备运行稳定的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设备。新设备于2019年1月2223日安装完毕以及完成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整改并正常运行。公司经营亏损严重、资金严重紧张,但仍投入资金进行整改,今年14月份公司亏损近亿元,现金流即将断裂,丰矿集团建新、坪湖两个矿井关闭,公司已接收了大部分人,恳请省厅减免处罚,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安全环保上来。当事人递交的整改到位佐证材料有:焦炉烟气污染物浓度超标情况说明、生产报表、丰城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报告单(废气)、废水污染物超标整改情况说明资料、生化好氧池更换曝气管现场照片、新建污水深度脱色处理反应池照片、丰城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报告单(废水)、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设备落实

9、整改情况资料、在线监测验收资料、丰城市环保局对丰城新高焦化有限公司整改问题复查情况的汇报等。我厅经认真审理,认为你单位在我厅现场检查后,针对我厅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已立即进行整改,其中:废水处理设施是在我厅现场检查前已被发现存在问题,并按计划和步骤进行整改,目前废气、废水超标问题已得到解决,经复查(当事人自行监测和环保部门复查),已达标排放。废气超标问题,你单位已于2018年12月底完成了脱硫脱硝除尘系统项目竣工验收,3月13日、4月1日、4月3日,经丰城市环保局对其焦炉废气排放口进行了监测,外排废气各污染指标均已达标。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你单位已更换了原来的运维

10、方,且经环保部门重新对废气在线设备检测对比验收和联网测评验收。废水在线设备也经环保部门进行质控样比对检测,比对结果显示合格,目前已上传准确有效的废水监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考虑以下情节(六)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规定,我厅经2019年6月18日、9月4日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经9月15日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适当从轻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

11、履行方式、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超标排放废气、废水行为并处罚款120万元(其中:废气超标排放处60万元,废水超标排放处60万元);2、责令保持废气、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处罚款15万元(其中: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未保持正常运行处罚10万元,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未保持正常运行处罚5万元)。以上共处罚款135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江西省财政厅国库处开户银行:南昌市建行孺子支行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保部或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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