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美林教育培训中心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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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浦东新区美林教育培训中心章程(2012年1月9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培训中心的日常活动,促进学校健 康发展,实现自我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美林教育培训中心本中心住所在:秀沿路1688号科技楼502室第三条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 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 诚信原则,依法办

2、学。第四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办学层次: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业余; 办学类型;艺术类。第五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 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 大事项。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者为张财、赵牧,开办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出资者由 张财、赵牧每人出资五万元人民币。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举办者不要求回报。第七条本单位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登记 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第八条 本单位接受浦东新区民政局、浦东新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 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3、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第九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以下简称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中心财务会计报告。第十条 本中心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第H 一条董事会的组成(一)4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二)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 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三)本单位的董事会任期三年。(四)董事增补,由举办者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

4、机关备案。(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审批机关 备案:L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2 .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3 .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4 .有其他不适于担任董事情形的。第十二条董事会职权(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L聘任和解聘校长;5 .修改中心章程和制定中心的规章制度;6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7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8 .决定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9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二)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 动。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

5、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单位发展为根本利 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董 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 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 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 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 通过:1 .选举和罢免董事长;2 .聘任和解聘校

6、长;3 .制订和修改本中心章程;4 .制订发展规划;5 .审核预算、决算;6 .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7 .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六)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 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四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一)中心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中心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二)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审 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三)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四)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

7、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 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本中心不设立监事会,但设监事1人。第十七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

8、中心从业人员或有关中心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 更换。信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中心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中心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第十九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条本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可根据中心实际设置 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第三章培训中心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受教育者;(国)对受教育者进7亍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

9、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A)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 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 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 有关情况提供方便;(五)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四章校长第二十三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董事会的决 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单

10、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 报董事会批准。聘任校长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浦东新区教育局 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校长聘任期为X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 连聘连任。第二十四条校长的任职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三)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四)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五)符合国家、上海市规定的校长、学历、职称等专业条件。第二十五条校长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单位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单位

11、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六条校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校长代理行使职权。第二十七条 单位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单位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校长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长应予免职:(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二)不能全面履行职责的;(三)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六)有其他不适于担任校长情形的。第五章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应当建

12、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 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第三十条 应当公示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税务 登记证。第三十一条校长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 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第三十二条 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 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第三十三条 学校由校长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第三十五条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报浦东新区教育

13、局备案后发布。第三十六条 按时参加年检和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活动。每年度结束, 按市教委颁发的档案规定,建立档案,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 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单独设立银行帐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 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第三十八条 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学校享有 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侵占。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 督

14、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将经物价部门核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 会公示。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 转让、担保和校外投资。第四十条学校的经费来源有: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学费收入;社会资助;其他合法收入。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的发展,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 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 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浦东新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 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 进行审计,并

15、报送浦东新区教育局和浦东新区民政局。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学校变更名称、开办资金、业务范围、校址、法定代表人、 业务主管单位,由学校董事会经浦东新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浦东新区民政局 核准。第四十三条 学校聘任校长、分立合并、变更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及学校举 办者,按规定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审查核准。第四十四条 学校变更董事会成员等其他事项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第四十五条 学校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浦东 新区教育局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在 浦东新区教育局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 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学校举办者代表、学校法定代表人、教职工 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 员的酬劳应从学校的结存财产中支付。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学校参加民事诉讼 活动。第四十七条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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