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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为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合理利用学院停车场地资源,规范校园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学院露天停车位在保证学院自有车辆停放的基础上,面向社会适度、有偿提供停车服务。第二条学院使用智能收费系统对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管理。第二章车辆收费系统的管理与使用第三条学院财务资产部一卡通中心负责车辆收费系统的管理,后勤安保部保卫科负责车辆收费系统的使用。第四条学院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教职工车辆的资格审核。党委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车辆的资格审核;教务科研部负责兼
2、职教师车辆的资格审核;后勤安保部负责驻校经营、服务单位车辆、施工单位车辆的资格审核。第五条学院财务资产部负责年卡的审核、收费、免费卡的年审、卡片丢失后的注销、补办,收费票据办理、发放等业务。负责车辆收费系统的维护、升级与系统功能更新。抵用一次外来公务车辆出入。使用时,必须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方有效。4、救护车、消防车、邮政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可免费通行。5、为学院基建施工单位车辆,需办理临时车辆通行卡,凭通行卡免费通行。6、新生报到期间、毕业生毕业离校期间所有车辆免费通行。7、长期在学院从事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凭车辆通行卡免费通行。8、经批准其他适合免费通行的车辆。第八条收费车辆长期驻校经营、服
3、务单位、学生车辆,经审核后可交费办理固定卡,刷卡进出校园,如不办理固定卡,按临时来院车辆对待;临时来院车辆凭临时卡进出校园,并按相关收费标准缴纳场地占用费。第九条学院班车应停放在第一停车场,院办车辆应停放在图书馆一楼阶梯下,教职工车辆可停在第二停车场。第十条院外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教学区,必须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因施工、维修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按照指定时段、地段通行,并不得抛洒杂物,如有抛洒,车主单位、施工方必须负责及时清理干净。第十一条长期经营、服务等单位的车辆(如小吃城、超市、学生食堂、医院等)必须按学院指定的车位、地段停放。第十二条家长接送学生的车辆在特殊情况下(风雪、暴雨、大风)可在公寓门前短
4、暂停留,即停即走。第十三条车主应保持停车位公共设施完好。任何车辆对停车位设施造成损坏或导致其他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事件未处理完毕之前,关部门报案及索赔。在紧急情况下,安全保卫部有权在未通知车主前将任何车辆拖至安全点。第十七条学院采取不固定车位的方式安排机动车辆停放,车辆应按车位次序停放。第十八条未划设停车位的校园路面、绿化带、广场等严禁停放车辆。第四章处罚第十九条对于乱停乱放、破坏交通秩序的车辆,保卫科有权对其采取警告、罚款、锁车等强制措施,视情节每次罚款50-100元。第五章收费标准第二十条根据西安市有关停车收费相关文件规定,拟定我院停车收费标准如下:1、长期驻校经营、服务等单位车辆,应缴纳年度场地占用费,标准为每天20元,每月150元,每年600元。2、学生车辆,应缴纳年度场地占用费,标准为每天10元,每月50元,每学期200元,每年400元。3、临时来院车辆收费标准如下:临时来院车辆,半小时内免费,超过半小时按3小时内收费3元,超过3小时的按每小时2元计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单日最高收费20元。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后勤安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