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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交通枢纽场站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昌市交通枢纽场站综合管理,保障交通枢纽功能,维 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铁路、机场、码头、汽车站等综合交通枢纽的 综合管理。其中由铁路、机场部门管辖的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交通枢纽场站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交通枢纽场站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南昌市交通枢纽场站管理部门 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交通枢纽场站的综合管 理工作。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明确牵头单位,具
2、体负责交通枢纽场站的日常 综合管理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其中,省机场集团为昌北机场综合管理工作 的牵头单位。第六条 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 资源和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交通枢纽场站综合管理工作。交通枢纽场站所在地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协助牵头 单位做好有关工作。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交通枢纽场站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 设计,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技术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涉及交通枢纽场站的,应当征求县 (区)人民政府和交通枢纽场站相关部门意见,做到
3、与交通枢纽场站相关规划 相衔接。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八条 交通枢纽场站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属地负责、综合管理原则。第九条 联席会议应当做好下列工作:(-)统筹协调全市交通枢纽场站的综合管理工作。(二)研究需要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交通枢纽场站综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交通枢纽场站综合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市有关管 理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实施考核。(四)做好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负责交通枢纽场站综合管理工作。(二)制定交通枢纽场站长效综合管理方案和年度计划。(三)建立健全交通枢纽场站综合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
4、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牵头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具体负责交通枢纽场站日常综合管理工作。(二)制定落实交通枢纽场站长效综合管理方案的具体措施。(三)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综合整治及联合执法;承担区域内 应急响应、志愿服务、流动救助等工作。(四)完善交通枢纽场站内标识标线,设立志愿者服务台。(五)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六)完成县(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涉及交通枢纽场站的工程 建设、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文化体育等相关事项,应当在事项前期策划生成 阶段征求牵头单位意见。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派驻执
5、法机构和人员。第十四条交通枢纽场站派驻执法机构及人员应当履行法定职责,派驻执 法机构人员应当相对固定。派出单位调整派驻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征询牵 头单位意见。第十五条派驻执法机构及人员在枢纽场站综合管理有不履行职责行为 的,牵头单位可以通报其派出单位依法处理,并提出调换派驻人员等意见。第十六条 在交通枢纽场站发生的违法行为,首先发现的执法机构应当予 以处理,需要移送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第十七条相关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交通枢纽场站开展联合执 法。第十八条牵头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依法处理投诉举 报事项。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移送 并负责督促
6、办理。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综合管理机制,强化日常巡查 监管,加强管理队伍建设,规范有关程序,落实目标管理责任,严格工作考核 评价,完善交通枢纽场站的综合管理工作。铁路、机场部门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综合管理工作,确保公共资源共 享、信息互通。第二十条 牵头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划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区 域、时段和步行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做好所属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清 理违规停放或者破损的车辆。第二十一条 交通枢纽场站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交通枢纽 场站相关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供电、供气、
7、供 热、给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建设和维护相关设施,应当符合交通枢纽场站相关规划和城市容貌有关标准和要求;不符合交通枢纽场站相关规划和城 市容貌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交通枢纽场站和轨道交通安全的,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征求交通枢纽场站和轨道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执行施工 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工程施工危害交通枢纽场站和地铁运营安全。第二十三条 公安、城管、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 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及时劝告其向救助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和老年 人、残疾人、孕妇,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机构;对其中的突发急病人员、危 重病人、有明显外伤
8、人员、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立即送往医疗机构救治, 并告知当地救助管理站。第二十四条牵头单位应当按照交通枢纽场站规划和城市管理有关规定, 组织制定交通枢纽场站日常管理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进入交通枢纽场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实施违反道路交通、道路运输、市政管理、环境保 护、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场经营秩序、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第二十七条交通枢纽场站的管理部门、派驻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高新区、经开区、湾里管理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6日起施行。(B洪府办发2023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