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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责自负”是法治建设不能突破的底线2023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十四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公 布了多起备案审查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是,有的市辖区议 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 并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 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报告认为,此种限制违背 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 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这一表述重申了一个常识,那就是,“罪责自负”是现代 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治建设各个环节都
2、不能突破的底线。罪责自负原则,又称罪及个人原则或个人责任原则,是指 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它意味着国家在进行刑事 责任追究时,不能将犯罪人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第三人,不能 搞“捆绑式处罚”。与罪责自负相反的是团体责任,这是古代 刑法的特点,是实行君主专制的附属品。在西方古代刑法史上, 曾盛行团体责任,如日耳曼法长期保留血亲复仇制度、亲属代 偿制度,行为人侵害他人后,侵害者的亲属往往因此付出金钱 乃至生命的代价,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法典、古罗马 十二铜表法、古印度摩奴法典中也有大量类似规定。在古代中国,因为家国一体、伦理本位的思想及宗法制度, 个人行为与家庭、家族紧密相连,它是团体责任存
3、在的社会基 础,族诛、缘坐、连坐、籍没等均为团体责任的体现,如隋朝 开皇律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 唐律对“谋反”“大逆”两罪适用族诛,诛杀范围为“父 子年十六以上一同处死”。1910年公布施行的大清现行刑 律和1911年公布的大清新刑律明确废除了族诛、连坐 等体现团体责任的制度。团体责任罪及无辜,严重伤害公平正 义,扰乱整个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也会使人民群众质疑立法 的权威性、司法活动的准确性。罪责自负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刑事责任只能由行为 人个人来承担,而不能牵连无辜;二是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考 虑行为人个人的具体情况。第一层含义的主要功能是确定刑事 责任的主体范围
4、,从而影响刑事责任的有无,即刑事责任的主 体仅仅是行为人个人,而不能牵连无辜,防止人们时刻处于恐 惧中;第二层含义的主要功能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大小程度,即 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要考虑到行为人个人的具体情况, 即人身危险性。不管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罪责自负早已成 为共识。但是,随着犯罪的形式趋于复杂,罪责自负原则的贯 彻面临一些新的要求,需要在法治实践中予以关注。第一,必须恪守宪法规定,摒弃任何形式的株连。在某人 实施犯罪行为后,不仅不能对其没有责任的亲属、乡邻、朋友 判处刑罚,而且也不得对他们实施其他任何强制措施以及对其 不利的行为。近年来,个别地方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存在此种 现
5、象,如有的地方发布涉诈重点人员惩戒措施,规定其配偶、 父母、子女暂停享受大病保险补助政策和医保财政补贴,并且 要严审其子女就学资格,一律不得就读城区学校。这是违反法 治精神和原则的。即便是被法律认定的罪犯,国家也要保障其 基本权利,如在出狱后为其提供基本的就业、教育、医疗等保 障,这是让其顺利回归社会、走向正途的必要帮扶措施。对于 犯罪人员的家人和亲属,更没有理由剥夺其就业、教育、社保 等基本权利。但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依法限制老赖子女就 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并非违反罪责自负原则,因为这是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限制老赖随意转移、挥霍自己的财产,而非限制 老赖子女的财产权利,并未侵犯子女接受正常教
6、育的权利。第二,必须根据刑法规定认定共同犯罪,不能任意扩大处 罚范围。罪责自负原则在刑事责任归属中,典型地体现在共同 犯罪中。实际上,共同犯罪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通过一定分 工配合共同完成犯罪。其犯罪能量和社会危害性往往远大于个 人犯罪。如何根据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其各 自刑事责任的大小,是罪责自负原则在刑法中得以贯彻实现的 一个关键问题。根据这一原则精神,我国刑法规定,对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 里是“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而不是“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 罪行处罚。也就是说,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独自实施的犯 罪行为,不属于集团所犯的罪行,首要
7、分子对此不承担责任。第三,对于部分刑种的适用与执行,应尤为关注罪责自负 原则的贯彻。我国现行刑法与1979年刑法在这方面均有体现, 由于没收财产这一刑罚比较容易祸及无辜,所以刑法作了特别 规定。如1979年刑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 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这条规定充分体现了罪责自负原则。现行刑法第59条除了保 留这一规定外,还特别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 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这条规定又 有所发展:不仅不株连无辜,而且尽量使无辜者的生活不受影 响。但也要注意,只要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总会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其家庭成员的
8、生活,特别是在家庭成员的生活对犯罪人或 其财产具有较大依赖性的情况下。但这没有违反罪责自负原则, 不应因此而放弃刑罚的依法适用。第四,对于犯罪的单位适用刑罚时,应特别注意罪责自负 精神的体现。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大量的单位犯罪,对单位的 处罚是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判处刑罚。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一方面应当依据相关司 法解释准确认定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不能因为是单位犯罪就判 处高额罚金,而应当根据犯罪情节与单位的经营状况作出适当 判决,不能因为判处罚金而影响单位成员的日常收入。需要注 意的是,在民法上,雇主要对雇员的侵权行为负责,但在刑法 上,如果不是单位犯罪,单位的负责人不能对单位成员的个人 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作者:武晓雯来源: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