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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休学、复学制度1、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 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具意见,教 导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再到区教育局基教科审核 备案并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2、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学校应要求其立即停学;请 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者,应劝其休学。3、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 可再办一次休学手续,但连续休学只限两次,如仍不能复学 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休学时间或报上级处理。4、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 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病休复学者,学校应审查 住院结账单和病愈证明。不按规定办理休学复学手续者,不 能办理学籍转移手续。5、学生休学,其学籍应予封存。待学生复学时在下一 年级末尾重新依次建立新的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休学、复 学时间和原在班级。并交存休学、复学的有关资料。6、根据教育法规,初中学生,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