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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新环罚2023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江门市盟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WLKW1F经营场所: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白庙村红古山(3#车间)法定代表人:黄春园江门市盟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 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7月、9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盟莎五金制品有 限公司进行的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五金制品加工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 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类金属制品业第67项金属表面 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的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单 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 设。上述建设
2、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45万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当 事人出具的项目投资额认定书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 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3年月I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提 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0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江新环罚告202382号)及2023年月1日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3、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 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 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 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据上述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 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Ll的 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9675元(大写:玖仟 陆百柒拾伍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4、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 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法规股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 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账户名称、账号详见新会区非税收入转账须知。(江门市生态环 境局新会分局地址:号;联系电话:)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 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 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 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 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月14日抄送:司前镇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